印发河源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河府办〔2006〕92号

印发河源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解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解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源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

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解实施方案

为提高我市城市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粤环[2006]59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分解实施方案。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四个方面16项指标:

(一)环境质量指标(44%):包括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5项指标。

(二)污染控制指标(30%):包括清洁能源使用率、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危险废物处置率、重点工业企业排放稳定达标率和万元GDP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6项指标。

(三)环境建设指标(20%):包括城市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项指标。

(四)环境管理指标(6%):包括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和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2项指标。

二、工作任务及其责任分工

详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要按照各自工作责任分工的要求,认真自查,找出存在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狠抓整改落实,并于每年年底向市环保局提供工作总结和考核指标结果数据资料,确保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顺利完成。

(二)市环保局对各有关单位的考核指标进行汇总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政府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在本地媒体上公示后报省环保局。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作为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基础,纳入各单位年度“三评议”考核内容,年终按照各责任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河源市“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任务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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