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韶关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韶府办〔2007〕237号
颁布日期:2007-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韶关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7〕2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四日

韶关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落实《韶关市“十一五”期间名牌带动战略实施意见》(韶府办[2007]53号),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其农产品通过国家质量认证的(包括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和有机食品认证),均可申报享受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无公害农产品。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给予申报单位(个人)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1万元;其产地认定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追加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绿色食品。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证书的,给予申报单位(个人)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2万元;其产地认定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追加一次性奖励2万元。

(三)有机食品。对获得有机食品产品认证证书的,给予申报单位(个人)每个品种一次性奖励4万元;其产地认定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追加一次性奖励4万元。

(四)上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认定达到如下规模标准,给予追加一次性奖励,未达到如下规模标准的,不予追加奖励。

1、种植业面积1000亩以上;

2、家禽业养殖规模10万只以上;

3、牲畜业养殖规模2万头以上;

4、塘鱼放养面积300亩以上(水库3000亩以上);

5、禽蛋产量30万只以上;

6、奶类产量10万公斤以上。

三、审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或个人由其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韶关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申请表》,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年1月向所属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三)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送市农业局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奖励。

(四)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资金由市名牌奖励专项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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