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

颁布单位: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发[2001]4号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

为了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进一步加快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步伐,快速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断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努力构筑适应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规则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完善高新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构建“特区特管、特事特办”的运行机制,以优惠的政策、优美的环境、优质的服务、优厚的回报吸引更多的客商进区开发,把高新区建成襄樊改革开放的试验区,科技发展的先行区。

二、高新区党委、管委会作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充分享有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市级劳动人事、土地规划、城管房管、环保卫生、外经外贸、科技计划、文化管理、渣土管理、食品卫生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权限。高新区内的两个文明建设和社会事务由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直接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区内各方面业务工作由其职能部门对高新区党委、管委会负责。今后,市委、市政府安排的任务,高新区应按要求落实;市直部门通知的事项,高新区可酌情决定。市直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干预高新区的工作。

三、按照“特区特管”和事权统一的要求,市委原则上只管高新区党委、管委会正职;党委成员按组织程序任免,管委会副职由正职提名,市委组织部考核,市委批准,正职聘任;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直属部门明确为副县(处)级,副县(处)级干部由高新区党委、管委会聘任,并按照新的干部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同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高新区党委、管委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协调区内的中央、省、市属企业和省、市驻区机构相关事宜;市直有关部门派驻高新区的机构,要接受高新区党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其党的关系隶属于高新区党委,其业务在区内独立完成。高新区内的工商局、电力局、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等单位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高新区党委参与干部任免使用考核,并享有一票否决权。法院、检察院由高新区管理。

四、高新区建立一级财政和一级金库。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等有关政策的执行,对区内各种地方规费实行统一收缴、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己认定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全部纳入高新区财税体制范围,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按要求执行;此外,市政府每年从市城建维护费和市财政中拿出1000万元用于高新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从高新区的实际出发,市政府把汉江北路和邓城路的新建、长虹北路的配套工程和黄龙沟的改造纳入市政建设统一考虑;市财政每年列支的10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的70%用于支持高新区支柱产业的发展;市政府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切块50%以上由高新区安排重点投向高新区内的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

五、加快区外科技园区的建设。按照《高新区总体规划》要求和“一区多园”的思路,加快建设步伐。对军工科技园、生物医药工业园、信息技术园、大学生创业园和高科技农业示范园等,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付诸实施。特别要借助军工企业的优势,把军工科技工业园建设作为“一区多园”建设的重中之重,大力实施民品战略,促其快速发展。目前建在高新区以外的“三线”军工企业在改制、新上项目或合资、合作时,要优先考虑到高新区注册登记,并将主厂区逐步向军工科技工业园集中,以充分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今后,市安排新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要适度向高新区集中,以壮大高新区的块头,进而形成基地规模效益。高新区外的科技园区,均享受区内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加大对高新区的支持和服务力度。市委、市政府授予高新区市级党务、政务管理权力,市直各部门都要责无旁贷地做好相关职能及权力的移交和衔接工作。原已经下放的权力要保持不变;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求需要下放的权力,有关部门要自觉服从,大力支持。市直有关部门与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是业务指导、协作关系,互有协商和通报工作情况的义务。高新区有关业务涉及到市直有关部门时,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一路绿灯;当高新区与国家和省联络工作、办理业务时,市直有关部门要本着“有请必到”的原则,根据高新区的需求,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七、高新区实行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后,保持工作相对独立性。成立高新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区内各项执法,除重大案件外,市直任何部门和单位非经批准不得擅自向高新区布置工作、下达指标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到市纪委、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登记,领取检查卡,到高新区管委会备案。违者一次亮“黄牌”,二次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八、高新区党委、管委会要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契机,进一步加快改革和发展步伐。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强高新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坚持凡进必考且第一学历为本科,做到干部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工资能高能低。要加强干部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不断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尽快理顺工作关系,按照小政府、大服务、高效率的目标模式,创新和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新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要积极认真地抓好督办落实工作。市委、市政府责成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完善高新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各项工作。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办室要把加快高新区的建设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督办工作内容,进行经常性的督办检查,并将督办检查情况向领导反馈和专题通报。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授予高新区市级管理权限的要求,搞好委托授权工作,指定单位分管领导,固定专门工作人员,制定配套工作方案,配合和衔接好与高新区的管理工作。要积极帮助高新区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确保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区快速健康发展。

200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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