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发〔2006〕11号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2006年6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05]15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现结合襄樊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认识,切实增强加快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市经济发展的潜力和活力所在。改革开放以来,全市上下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也应清醒的看到,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从企业自身看,基础较弱、规模较小、活力不足、水平较低、发展较慢;从外部环境看,法制环境、治安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较差,舆论环境、政策环境滞后等。这些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活力,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提升城市综合实力,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摆在重要位置,坚持不懈地狠抓落实。

二、明确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把握全局,实事求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制度创新的力度,坚决冲破一切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坚决革除一切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弊端,坚决摒弃一切束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做法和规定,坚持鼓励与引导相结合,支持与规范相结合,优化结构与培植后劲相结合,促进发展与提高水平相结合,使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成长,成为全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重要的增长极。

(二)总体目标。全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要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经济效益同步提高。“十一五”期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生产总值增幅年均增长18%以上,上缴税收增幅高于全市税收增长水平。到2010年,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达到70%以上,在县(市)区比重达到90%以上;全市年营业收入过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力争达到100家,其中过10亿元的达到30家,全市进入全省非公有制企业排头兵的企业达到15家以上,力争1-2家企业进入全国非公有制企业500强。

(三)发展重点。根据全市整体发展规划和现有的产业基础,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向汽车、纺织、电力、农副产品深加工等支柱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化工、建材等传统产业,积极发展电子信息与软件、生物技术与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和社会事业。有效组织和集中力量,重点支持科技成长型、协作配套型、资源深加工型、劳动密集型、出口创汇型、“专精特新”型等六类中小企业发展。加强和完善工业园区建设,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向园区集聚,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道路,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整合政府各类扶持资金,包括科技三项经费、技改贴息资金、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汽车产业发展基金等,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对新办的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促进其尽快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在未达到条件之前,可以实行定额征税。盈利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获得的奖金和股权收益,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落实信贷扶持措施。人行市中心支行应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信贷投入。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发挥好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比重。城市信用社要紧密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增强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要在满足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前提下,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县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性银行要扩大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服务的范围,依托国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担保机构等,开展以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农行市分行每年按不低于当年新增信贷投放30%的额度用于符合信贷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需求;工行市分行每年按不低于10%的增幅增加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尽力满足符合信贷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需求;建行市分行和中行市分行每年按不低于2亿元贷款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为企业融资创造方便条件。

(三)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完善信用征集、评价体系。整合各部门有关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将分散的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中,完善征信制度建设体系。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对能提供足值、有效最高额抵押的非公有制企业,采取循环贷款办法;积极探索开办可变现库存、股权、应收帐款、人寿保单、出口退税单、土地发包权等为质押品的质押贷款。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银企合作新模式,从非公有制企业创业初期就开始介入,全方位、全过程为其提供金融服务。要加大组建和引进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力度,到2010年末,力争组建或引进3至5户中小企业投资公司。条件成熟时,鼓励境外及异地金融机构来樊发展业务。

(四)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担保机构要实行多元化投资、股份制经营、市场化运作。市财政要加大对市担保中心的投入,在现有基础上,从2006年开始,连续五年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补充其资本金。市担保中心要加快公司制改造步伐,广泛吸收社团组织、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资金入股,五年内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扩权县(市)要充分利用好省级财政的借款政策,抓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其它县(市)区财政都要安排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探索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担保领域,建立非公有制担保机构。符合国家免税规定的担保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对其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联保、互保贷款。金融机构要重视与担保公司合作,以适当比例与担保公司共同分担信贷风险。

(五)积极引导各类人员和市场主体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支持,大力实施以创业辅导、创业孵化、跟踪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创业促进工程”,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各类人员创办企业。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除外)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人员领办、创办企业,或到非公有制企业兼职、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类专家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继续享受原有专家待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有关规定,除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外,允许其他在职人员向各类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投资人员实行告知承诺制,只须提交身份证明及其他法律规定必备的材料即可申办注册登记手续,并保护其合法收入。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辞职到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相近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单位从事专业工作的年限在职称评审时可连续计算专业工作年限。鼓励和吸引襄樊籍人员回乡领办或创办非公有制企业。投资额50万元以上或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连续投资3年以上的外来生产性非公有制企业,享受我市有关鼓励外商投资政策。鼓励国内外知名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来樊设立或注册总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

(六)激励技术创新。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协作关系,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每创办确认一个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1万元。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每申报成功一个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企业建立的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2万元。凡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产业、推进重点技术创新项目,每申报成功一个国家级和省级项目,在积极落实扶持配套资金的同时,再分别奖励企业2万元和1万元。奖励资金从科技三项基金中列支。

(七)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出口商品”、“国家免检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列入省名牌发展计划的非公有制企业产品,优先列入市级以上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在上级有关部门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实施非公有制企业成长工程计划,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制定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规划,每年列出由规模以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企业、规模以上小企业成长为中型企业、中型企业成长为大型企业的名单,予以重点扶持。开展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先进单位和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评选活动,分别由市经委和市委统战部牵头组织评选。从2006年起,每年根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实缴税金等指标,评选全市非公有制企业50强,并挂牌。

四、进一步优化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环境

(一)加强全民教育,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教育,在机关事业单位树立服务市场主体无小事、服务市场主体光荣的意识,坚决克服国家公职人员的官本位思想。加强全民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创业光荣、纳税光荣、尊重创业者、尊重纳税人的良好风气,真正做到重商、亲商、富商、安商,净化投资环境和企业生存环境。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国家和省、市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对阻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不良现象,及时予以曝光。

(二)转变政府职能,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按照“统一规划、市场导向、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积极建设创业辅导、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信用评价、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协会商会等八大服务体系。力争5年内,在全市初步建立起体系完备、功能健全、服务完善、监管合理的社会服务体系,为非公有制企业从初创到发展壮大提供全程服务。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坚决克服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现象。服务事项涉及多部门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一个“窗口”对外,实行首受部门负责制和联合办理制。坚决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环境。

(三)维护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把依法办事与热情服务市场主体有机结合起来,切实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没收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其合法经营场所,不得非法改变财产的权属关系。严禁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建立收费项目公示制,实行亮证收费。加强对各类中介组织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坚决制止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职能变为有偿服务或通过中介机构强制服务。要宽容善待企业家,对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区别不同情况,除严重、主观、恶意外,坚持以规范教育为主,严禁“以罚代管”。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保护力度,认真受理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举报,积极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各地也要建立非公有制企业的维权、投诉机制。对滥用职权、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告查处结果。对于受个人利益驱使,用不文明方式、手段影响和干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公民,要及时予以疏导、教育和制止;对于那些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犯罪团伙干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政法机关要坚决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四)体现公平公正,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与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相结合,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业园区相结合,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发展环境。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或修改体现所有制差别的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实现公平待遇。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科研项目申报、政策性专项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出口退税、申请立项、融资服务、土地使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等方面,在优惠政策上同等待遇,在办事手续上一视同仁。打破行政壁垒,在生产要素配置、商品流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等方面,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设置地区、所有制等限制条件。加大非公有制企业家队伍建设力度,在组织经营管理人才深造、外出考察、培训、评先表模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并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改进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结构,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制度;要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不断强化质量管理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维护自身形象。

五、加强领导,严格考核,进一步完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监管体系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完善扶持政策和措施,及时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经委内挂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县(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同时,由市经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在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公有制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工作,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二)完善指导、监督体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与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信息。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统计制度,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和评估,及时向政府提供数据资料,定期向社会发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情况。非公有制企业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信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工商联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及时化解劳动争议。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消防、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制定服务承诺,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适时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非公有制企业家代表参加的评议活动,对市直各部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予以通报。对有严重问题的单位,将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班子集体诫勉,直至采取组织措施。其中,属垂直管理的部门,向其上级主管机关通报评议结果,并提出组织调整建议。

(三)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的经济目标责任制,强化考核。市财政每年安排奖励资金,奖励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本市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市直各部门要根据国发[2005]3号、鄂发[2005]15号文件及本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本部门的相关问题制定具体的配套落实措施,于2006年6月底前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共同推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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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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