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中府[1999]71号
颁布日期:1999-07-08失效日期:2002-01-11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1999]7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工业立市”的战略,推动我市质量振

兴工程和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市工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

场占有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山十大名牌产品,是在国内外

市场上占有率高、知名度高、用户满意,生产规模、技术含

量、经济效益均在全市工业产品中名列前茅的优质产品。中

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是中山工业产品的最高荣誉,代表我市

工业产品的最高质量水平和市场信誉。

第三条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评选采取企业自愿申报、

市场评价、部门推荐、委员会认定的方法,每年评定一次,

每次认定10个产品,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中山十大名牌

产品”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二章确认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凡在我市设立的工业企业所生产的各类产品,

均属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确认范围。

第五条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对象,是指同一品牌的单

一类型产品(含不同规格和型号的系列产品)。同时必须具备

以下条件:

(一)产品必须拥有注册商标,商标所有权属于本市内

产品生产企业所有,并经过市级以上(含市级)技术鉴定后

投产;

(二)产品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实物质量水

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通过国家、部及省级检测机构全性

能测检合格;

(三)产品必须是盈利并且原则上年销售收入超5000万

元,年入库税收总额超300万元(或创汇超100万美元),产

销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四)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具

有较高的知名度,用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五)产品生产技术先进,设备优良,检测手段完善,

关键工序一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

(六)产品生产企业积极采用GB/T19000-ISO9000系列

标准,建立了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工作在市内处

于先进行列。近二年内未发生过任何重大质量事故,国家和

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100%。

第三章申报和确认程序

第六条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确认由工业管理部门会同

技监、工商、科委、质协等有关部门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

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认定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及专业人员组成测评小组负责

中山十大名牌产品评选活动的测评工作。

第七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企业,以

自愿为原则,企业填写《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申请表》(一式三

份),连同附件于每年4月底前向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报企业须提供以下附件:

(一)产品商标注册文件;

(二)技术鉴定文件;

(三)省级或以上检测机构测验报告书;

(四)上年度获省级及以上的各种市场和质量评价或荣

誉证书;

(五)上年度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报表;

(六)提供50个以上的用户名单报送市质协用户委员会

(原材料、配件厂提供50%的采购商名单)。

第八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进

行初审,拟出初审入选产品;专业测评小组和市质协用户委

员会分别对初审入选产品进行实物质量评价和用户评价,评

定每个产品的综合评价分数,作为最后认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15—20个预选产品。

第九条认定委员会对预选产品进行终审,最后认定10

个产品,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

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管理和奖励

第十条经评选为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可以在3

年内使用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3年期满后须重新申报认

定。

认定委员会每年对已取得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

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名牌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

停止使用名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评选中山十大名牌产品为名,向

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为鼓励企业积极创名牌,市政府对当年评上

十大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奖励,奖励金额主要根据各名牌产

品上年度入库的税收总额分档确定。

第十二条凡获中山十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下

列优惠待遇:

(一)可优先纳入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计划,

并给予扶持;

(二)在能源、资金、税收优惠及申报自营进出口企业

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三)积极向社会推介名牌产品,宣传名牌企业;

(四)自动列入我市创广东省名牌产品的滚动规划,优

先推荐为国家和省级名优产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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