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办字〔2008〕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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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办字〔2008〕89号2008年8月1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
船舶工业作为综合性装备制造业,是劳动力、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产业关联度广、拉动作用强,对促进劳动力就业、拓展出口贸易和保障海防安全意义重大。我省拥有484公里海岸线,岸线资源丰富,自然气候条件及地理位置优越;拥有基础建设良好的秦皇岛、唐山(包括京唐港区和曹妃甸港区)、黄骅三大港口和河北远洋等近20家航运公司、港航工程企业及330余艘运输船和港作工程船;钢铁、机械、电子、石化等支柱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发展船舶工业提供了保障。全省现有船舶工业企业80家,2007年全省船舶工业企业完成工业总产值494亿元。我省船舶业虽然有了较快发展,但与船舶强省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为进一步加快船舶工业发展,把船舶工业培育成我省新的优势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自身优势,紧紧抓住船舶工业发展机遇,以大基地、大园区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研发、设计、配套、总装建造、修船业协调发展,推动河北省船舶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设三大造修船基地,打造五大船舶配套产业区,组建一个船舶科研设计中心。
(一)船舶修理。基本形成国际化的修船体系,修船坞容量超过160万吨,其中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65万载重吨、曹妃甸造修船基地55万载重吨、黄骅修造船基地40万载重吨,年修船600艘、修船产值50-60亿元,占全国20%左右,具备承修40万吨级以下各类船舶的能力,船舶修理成为全国同行业的主力军。
(二)船舶制造。以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德龙重工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为依托,进行造船中间产品专业化配套体系建设,形成现代化造船总装模式的先进制造基地。造船代表产品以6万吨散货船、后巴拿马型散货船为主,积极开发大型海洋石油平台等海洋工程船舶。造船能力由100万载重吨发展到350万载重吨,约占全国份额10%。船舶制造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全国造船工业的重要力量。
(三)组建五大船舶配套产业区。发展一批“新、精、专、特”船用配套企业,生产船用大型铸锻件、船用通信导航设备、船用柴油机及船用柴油发电机组、甲板机械、船用锅炉、泵浦等产品,不断提高船用设备配套本土化率。
(四)组建船舶科研设计中心。充分利用我省现有科研设计能力,实现工厂与高校和科研院所挂钩,创造条件组建船舶科研设计院所。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与服务体系,积极开展船舶企业的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逐步具备散货船、油船及集装箱船三大船型的自主设计能力。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船舶工业发展规划。认真实施《河北省船舶工业发展规划(2006-2015年)》,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努力实现“三大造修船基地、五大船舶配套产业区、组建一个船舶科研设计中心”的总体目标。加快山海关百万吨造船基地和曹妃甸造修船基地建设进度,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遇到的问题,鼓励适时发展LNG、LPG、VLCC等高附加值船舶;加大对船舶配套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船舶配套业整体水平提升,对具有优势的船舶配套企业给予挂牌,进一步提高企业知名度;大力支持由北方设计研究院、中船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及日本株式会社芦田工务店共同组建的河北省船舶工程研究设计中心发展,鼓励开展高附加值船舶设计。山海关百万吨造船基地和曹妃甸造修船基地等规划中的产业带及重点地区,要充分利用海岸资源和现有船舶修造业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岸线资源和基础设施,做好专业化分工与资源优化配置,加大技术改造和联合兼并力度,提高基础设施利用率,确保船舶工业实现质与量的提高。
(二)做大做强骨干企业。鼓励企业建立以中间产品组织生产为基本特征的总装造船模式,科学组织管理,提高企业制造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发挥市场导向和政策支持作用,鼓励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耀华玻璃钢有限公司以及各船舶配套园区通过联合、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推动中小企业的产权改革,并通过输出管理与技术、资金投入、承揽订单等途径建立专业配套协作网,扶持培育配套专业厂,支持船舶配套业的发展。引导中小企业抓住大企业大集团调整重组的有利时机,加强配套协作,向以配套为主的“新、精、专、特”方向发展,按照高起点规划、新机制运作、高利益回报原则,继续推进船舶配套产业园区建设,推动优势配套产品关键技术的创新,鼓励省内船厂优先选用省内企业制造的船用设备。对装配出口船、远洋船的省产船用设备视同出口并享受相关出口优惠政策。重点发展船用柴油机、大型船用曲轴、船用泵、船用索具、船用特种玻璃、钢材配送、船用自动化及导航设备,突破关键技术,扩大优势产品产能,把优势项目进一步做大做强。引导和鼓励骨干船用配套企业整合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
(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船舶工业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探索和建立鼓励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管理体系,创造有利于创新成果产出和产业化的自主创新环境。加强政策引导,在科学技术专项资金、项目贴息资金、新产品开发补助、引进装备减免税等方面向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倾斜;鼓励企业、发明人将创新成果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投入,切实掌握和发展一批共性关键技术、专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鼓励企业与科研、设计院所联合开发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使企业不断推出新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交流与合作。立足国内市场,制订出台相关政策,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外省民营船舶修造企业来我省投资建厂。鼓励企业参加国际交流论坛等活动,积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和代理业务。船舶企业参加国际经贸洽谈、开展国际标准认证活动的有关费用,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规定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鼓励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努力扩大产品出口,发展一批出口基地型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建厂,参与国际经济分工。围绕产业结构调整、造修船基地建设、企业搬迁改造、企业改制改组等,把船舶工业招商引资作为突破口,加大资金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力度。
(五)落实优惠政策。严格海岸线使用的审批权限,制订岸线资源开发规划要经省政府批准,优先考虑船厂对岸线条件的特殊要求,并给予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规划内海域的开放工作,简化审批手续,授予开放水域内的船舶修造企业承修外轮资格,支持企业承揽外轮修理业务。落实新船舶出口、修理外轮的退(免)税政策,针对建造出口船来料加工量大的特殊情况,简化船舶工业来料加工进出口的通关审核、核销手续。优先保证符合规划的船舶企业发展用地,并提供良好的交通、水、电、汽等基础配套设施。对重要基地、园区内的龙头项目,可优先安排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沧州渤海新区范围内的未利用地。支持企业依法盘活土地资产,对搬迁的骨干船厂,合理安排迁建用地,用于新厂区的建设和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支持船舶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对企业购买省产重大技术装备,且该技术装备用于国家鼓励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项目的,该技术装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可通过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六)做好自主培养及人才引进工作。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设立船舶相关专业,采取多种培养模式,加快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为船舶设计、生产与科研提供各类专业人员。积极引入国内及日本、韩国造船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国外培训力度,缓解造船工业规模扩张造成的人才紧张局面。引导企业自主培养一批技艺精湛、能熟练操纵现代设备的高级技能工人,形成适应我省船舶工业未来发展的人才体系和人才梯队。
(七)加大投融资力度。政府技改贴息资金、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科技开发资金和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向船舶工业倾斜。推进资本与船舶工业资产的对接,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和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对优势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组织投融资公司对重大技术项目进行先导性投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尽快形成竞争实力。组织金融机构与船舶修造基地、配套产业园区进行对接,研究制订融资方案,提高整体融资能力。
(八)发挥船检机构、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强与国内外有关中介机构的沟通联系,通过船检机构、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等渠道与国外商会、协会和客商建立联系。利用电子信息网络建立全球船舶市场信息库并实现资源共享,积极推动船舶出口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九)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省建立船舶工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国防科工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等部门和有关企业为成员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船舶工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支持船舶工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管理,密切协作配合,为我省船舶工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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