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7〕1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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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5-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
北政办〔2007〕110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消除矿山安全隐患,明确治理和管理责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地质环境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投资谁受益、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一)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全市各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应当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采矿权人依法履行治理义务并验收合格后,方予退还保证金。否则,保证金由人民政府用于组织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不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非法盗采引发的治理责任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因非法盗采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由非法盗采责任人承担恢复治理责任。对非法盗采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立案查处力度,并责令盗采者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法盗采、乱采滥挖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矿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矿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权者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对在其拥有或使用的土地上发生的非法盗采活动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机关举报、控告,要求盗采者恢复治理和赔偿损失。如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放任非法盗采、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的,在无法追究破坏责任人责任的情况下,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依法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擅自将土地出租给他人进行非法采矿活动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与非法采矿责任人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负连带责任。
(四)废弃矿山的生态恢复治理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废弃矿山,由矿山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治理工作,也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投资治理。
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管理,同级环保、建设、规划、水利、交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对全市废弃矿山进行一次摸底排查,并按上述规定逐一划分治理责任人。排查结果分别报告当地镇(乡)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并由当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治理或逐一落实治理责任。
一时难以治理的废弃矿山,由治理责任人负责管理,采取措施防治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存在安全隐患的,必须消除,暂时无法消除的,应设立安全警示和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避免造成安全事故。
三、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活动
各级政府必须对非法盗采活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盗采活动,有效保护我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
(一)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各级政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找出本辖区内非法盗采的区域、矿种和人员,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项打击行动。对重点地区域要加强巡查,有效控制,对重点矿种有效保护。要加强典型案件的查处,一查到底,严肃惩处,决不姑息。尤其是非法盗采活动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加强联合执法。各级政府要组建由国土、公安、工商、监察、环保、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盗采活动联合执法机构,定期开展联合巡查,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从严惩处非法盗采活动的不法分子。同时也要查处非法采矿者、违法出租矿山土地者、非法收购和运输矿产品的经营者,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对非法使用民爆器材的,要严查其民爆器材的来源,对违法提供民爆器材的部门和人员要依法查处。非法盗采活动引发事故的,要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深入基层,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群众法制观念,自觉制止和抵制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主动举报非法盗采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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