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毕署办通〔2008〕114号
颁布日期:2008-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批转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114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毕节地区乡镇企业局制定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审定同意,现批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方案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非煤矿山企业有序健康发展,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毕节地区安全生产层级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

我区共有非煤矿山企业共计1366家。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1143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743家。其中,地下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73家(主要包括铁、铅、锌、铜、钼、磷、硫铁矿、石膏等矿种);露天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11家,露天采石场948家;砖瓦粘土企业81家;其他非煤矿山企业253家(指洗选厂、尾矿库、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矿山等企业)。2006年,非煤矿山企业共完成产值19.59亿元,已成为我区的一项重要产业。近年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持续组织开展了多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局面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主要表现在:一是矿山规划布局不合理,布点过多,多数矿山规模较小,开采不规范,事故隐患多。二是非煤矿山企业普遍存在缺乏技术力量、安全设施落后、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技术措施简单、标准化程度低、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三是矿山企业职工素质较低,安全教育培训不足,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防范能力差。四是非煤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能职责不清,涉管部门多,职能交叉,企业无所适从。五是多数非煤矿山未严格按照《开采设计方案》进行规范建设、施工和开采;露天采石场“一面墙、一面坡”和掏底崩落开采现象普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地下开采的矿山井巷布置混乱,供电系统、通风系统、提升运输系统及顶板管理等方面安全隐患突出。六是相当部份非煤矿山业主安全法制观念淡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企业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责任制度不健全;尤其是相当部分企业现场管理十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冒险蛮干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在位情况不好等。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安全发展、重在治本,坚持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管理,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倡导安全文化,健全安全法制,落实安全责任,依靠科技进步,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

全面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依法关闭非法开采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推动非煤矿山企业逐步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生产;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体系;完善责任制,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安全管理,提高开采水平;规范办矿审批程序,严格办矿审批条件;建立起非煤矿山隐患报告、隐患整改、动态监管长效机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推动全区非煤矿山安全标准规范化建设,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目标。

四、工作步骤(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搞好普查,摸清底数。2008年6—7月,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非煤矿山类型、分布、生产情况、安全现状等。

第二阶段:2008年8—9月,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有针对性地制定非煤矿山发展规划及相应的安全生产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工作。

第三阶段:2008年10月起,全面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各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要通过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推进资源整合,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布局不合理的非煤矿山。扶持、壮大一批管理基础好、机械化水平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并建立1—2个非煤矿山安全标准规范化“典型企业”,同时以点带面、以先进促后进,做好安全标准规范化的宣传、培训等基础工作,促进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推进。

五、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理顺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各涉管部门的职能职责,以便强化管理和有效问责,特提出以下工作措施。

(一)明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的职责划分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组织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把关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安全评价工作;负责组织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情况的落实,指导、协调和参与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等进行处罚。

2、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是非煤矿山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管理,行使对非煤矿山企业的项目核准备案、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帮助非煤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参与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开采设计方案》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已审查通过的《开采设计方案》认真组织施工建设和生产安全管理;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发放、管理及年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非煤矿山企业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积极配合参与非煤矿山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的申报办理工作。依法查处无证采矿及超层越界开采行为;配合当地政府依法取缔非法采矿活动。

4、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爆物品使用许可证》的办理、发放及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工作。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办理、发放工作。

6、环保、林业、水保、供电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二)依照非煤矿山采掘条件要求,严格依法办矿

1、申报非煤矿山企业的基本条件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所要求的资金、资源、技术、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生产条件、环保条件等,保证经济效益、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并重。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生产设备必须达到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非煤矿山的开釆系统、运输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防毒防尘系统、环境保护设施及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必须符合矿山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2、严格遵循有关程序,依法办矿

为达到对非煤矿山企业规范管理的目标,主管部门和涉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严格遵循申办程序,使其井然有序。申请开办非煤矿山的企业(或个人),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乡企局、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公安局、工商局、水保办等部门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1)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对非煤矿山企业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办矿者在确定兴办非煤矿山企业的地点方案后,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乡镇企业管理部门提交兴办项目申请报告。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生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等方面进行核准或备案。

(2)办矿者持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手续,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商部门的《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

上述手续齐备后,企业方可组织试生产。试生产3个月内申请环保、水保部门对“三同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投产,并纳入主管部门日常管理。

(3)对公开拍卖的非煤矿山,由业主依法参与国土资源部门采矿权的拍卖活动,竞得人持有关文件按以上程序办理手续。

(4)对一些大型项目的临时采石场,由负责项目工程的业务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到国土资源部门认可备案,到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再凭两证到公安、电力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经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开工的意见后,企业方可组织生产。工程结束后,及时到发证机关注销。

(三)加大对非煤矿山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力度

非煤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在进行日常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如需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停产整改,由各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主管部门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给企业,同时抄送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供电部门各一份。公安部门、供电部门在接到《停产整改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电力供应。对下令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整改后,由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发给《恢复生产通知书》,公安部门方可恢复该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供电部门方可恢复供电,企业方可组织生产。对整改后逾期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坚决予以关闭。对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报经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下达关闭通知,颁发或管理证照的机关依法收缴或吊销相关证照,并配合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关闭取缔。

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对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安监部门一律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对发生一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不仅要吊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3—6个月,还要责令停产整改,并勒令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复训。对复训不合格的,整改不达标的,吊销其相关证照,提请政府实施关闭。凡整改后,经安监、乡企部门复查验收达到要求的,及时返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恢复生产。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人民政府要建立强有力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所需的机构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予以解决,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工作职责。要严格市场准入,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职责,严格非煤矿山企业的市场准入,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市场准入各个环节的审查把关工作;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真正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使企业在技术、装备、管理方面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通力协作,定期通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进我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向纵深开展。

(四)加大安全投入。针对当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差、从业人员素质低的实际,各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帐,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政策;凡未按规定足额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和经营。

(五)加强队伍建设。非煤矿山企业点多面广,安全生产条件十分复杂,而我区乡镇企业从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技术力量非常薄弱,为此,一是地区乡镇企业局要整合现有技术力量,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组建非煤矿山企业管理和技术服务机构,由行署赋予其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也要相应增加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编制。二是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培养,逐步建立和完善科技人才队伍,强化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技术指导工作,规范矿山开采,提高安全水平。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依法实行强制性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新上岗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学时不得少于72学时,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四是要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管理,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持证管理。五是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制度,新招用的员工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所需知识和技能后,方能上岗作业。六是在着力加强地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的同时,大力加强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乡(镇)两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特别是地、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两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尽快建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执法队伍。

(六)严格检查考核。一是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查,认真督促企业切实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二是积极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开展,督促企业在技术管理、设备管理和现场管理上达标上档,尽快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三是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地、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乡(镇)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各县(市、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谁办矿(场)、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同时,加强对各级主管部门的考核制度建设,全面实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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