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沧政办发〔2008〕8号
颁布日期:2008-10-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沧政办发〔200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抢救和保护我市的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河北省文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冀文字〔2008〕23号)和《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河北省文化厅转发国家民委、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民宗字〔2008〕4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古代文献典籍是中华民族在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和想象力、创造力,是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少数民族古籍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民族在几千年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的重要文明成果,具有丰实的内涵。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保护好这些古籍,对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古籍保护工作,更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由于诸多原因,当前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我市各类古籍的保护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如现存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匮乏,大量珍贵古籍流失。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刻不容缓。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古籍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加快珍贵古籍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和整理工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和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保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和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特别是对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要针对其特点和现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协调统一,有效开展规划、组织、联络、协调、指导全市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抢救、搜集、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三、古籍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一)统一部署,开展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1.沧州市文化局要统筹安排好全市的古籍普查工作,用3到5年时间,对全市古籍进行普查登记,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各类图书馆(室)、博物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单位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定级。

2.以全市古籍普查为契机,组织人力、物力,对少数民族古籍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摸底、清点、编目、整理、翻译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少数民族古籍的存量、分布和流传情况,特别要做好对散藏在民间的少数民族古籍和口头传承的古籍的保护和征集工作,在此基础上实现分级保护。

3.在市古籍保护领导小组领导下,市文化局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市图书馆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各县(市)图书馆负责当地古籍(包括少数民族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未建图书馆的县(市、区)可由当地文保部门负责普查登记工作。教育、民族宗教、档案、文物等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市、县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市图书馆负责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沧州市古籍综合信息库,形成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和少数民族古籍联合目录。

(二)建立《沧州市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在编制全市古籍联合目录和少数民族古籍联合目录的基础上,建立《沧州市珍贵古籍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积极申报《河北省珍贵古籍名录》和《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并积极为《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提要》的编纂、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的建立提供基础资料。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三)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全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古籍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新建公共图书馆要建设高标准的古籍书库和查阅室,对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在申报全国、全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同时,经市政府批准,命名沧州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对已命名的全国、全省和沧州市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检查。

(四)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省、市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要将传统修复技艺与现代技术相结合,充分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古籍修复水平。

(五)加快优秀少数民族民间口传古籍传承人的抢救工作。民间口传古籍传承人是我国各民族民间文化的活宝库、活化石,是活着的历史,是一笔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传承人故去,所掌握的口传古籍也将随之消失。要按照“救人、救书、救学科”的原则和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关要求,及时搞好“救人”工作。一方面,要组织一定的人力尽快搜集、整理民间艺人的口传资料,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少数民族口传古籍音像资料库,整理出版一批少数民族口传古籍声像出版物。另一方面,对那些因条件限制而不能及时全部记录整理,长期在民间传诵的民族古籍,要有意识培育口传古籍的继承人,扶持口传古籍之家,让具有悠久历史的口传古籍能世代流传下去,切实推进民间古籍的保护和利用。

(六)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制定古籍数字化标准,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建立古籍数字化资源库。利用现代化印刷技术,推进古籍影印出版工作。积极采用缩微技术复制、抢救珍贵古籍。要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的古籍门户网站。要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七)建立“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在国家和省古籍保护中心指导下,在市图书馆建立全市“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与资料信息中心”,以此为平台实现全市少数民族古籍文献的数字化。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档案局、市文物局组成的沧州市古籍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同时在市图书馆设立全市古籍保护中心,在国家、省古籍保护中心的指导下,加强与全市各古籍收藏单位的联系,切实做好牵头、发动、组织、汇总、学术研究等各环节工作,进一步完善古籍保护制度,为全市范围的古籍保护、修复、研究等方面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组织实施并深入推进本县(市、区)古籍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包括少数民族古籍在内的各类古籍的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同时,要广开渠道,采取多种途径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和部署,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认真执行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加强古籍保护工作人员的在职培训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研究人才的培养。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在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配合下,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按照有关法规,加强对古籍出入境的审核、监管。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要加大古籍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其得到全社会的广泛重视和大力支持。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普及古籍保护知识,培养公众的古籍保护意识,展示古籍保护成果,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古籍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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