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沧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沧政发〔2007〕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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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沧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沧政发〔2007〕12号2007年8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务院、省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要求,认真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树立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的良好形象,沧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自8月下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目标
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针对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集中整治的方式,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认真落实“十个一批”,即取缔一批制假窝点,关停一批无证生产食品、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及认证产品等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吊销一批不符合条件的出口食品企业的注册登记和基地备案资格,查处一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严惩一批逃避检验检疫的进出口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查处并移送公安部门一批涉嫌犯罪的大案要案,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类产品区域性质量突出的地区,曝光一批制售假冒劣质产品的企业黑名单,保护和扶持一批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建设一批食用农产品及食品示范县、放心乡镇和食品放心社区。把我市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展示沧州各级人民政府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决心和能力,树立沧州制造产品的良好形象,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奠定坚实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二、主要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十项专项整治。
(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的治理;大力加强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违法行为;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我市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市区重点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解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场)使用禁(限)用农药问题;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杜绝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农业部门牵头)
加大对养殖业产品“瘦肉精”、“苏丹红”、“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抗生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严厉打击非法使用违禁药品的行为;坚决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饲料、兽(渔)药质量和生产环境监管,保证饲料、兽(渔)药安全;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减少动物疫病流行;切实加强检疫检验和监测工作,完善畜产品、水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严肃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要求的畜禽及水产品的行为。到今年年底,我市主要养殖业产品生产基地、市区重点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使用禁(限)用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杜绝类似“红心鸭蛋”问题的发生;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明显下降。(畜牧水产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治理整顿,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用“地沟油”、“回收油”炼制食用油的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坚决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乳制品、饮料等食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获证企业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生产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和改进生产条件;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的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及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年底,所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严厉制裁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的问题;消除用“地沟油”、“回收油”炼制食用油的行为。(质监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进行清理,严格落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突出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者暂养阶段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问题突出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取缔无照经营小食杂店、小摊点;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工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深入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大对餐饮卫生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基本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集体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按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严厉查处以工业氧假冒医用氧、介入导管等一次性器材重复使用的行为;加强对注射剂品种原辅料合法来源的审查,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药品广告的监控力度,严厉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质量监督抽验,重点抽查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到今年年底,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食药监部门牵头)
(六)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要求,全面推行放心肉工程。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坚决关闭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屠宰场(点);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猪肉不准进入市场、超市销售。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所有市场、超市、集体伙食单位、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务部门牵头)
(七)消费品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保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脚手架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重点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加快10类产品电子监管网入网工作。到今年年底,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质监部门牵头)
(八)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货物一律退货或销毁。加强检验检疫,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货证相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九)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加强对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及从事制造、安装、改造、检验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力度。对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要逐一立案严肃查处;对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擅自制造特种设备的,一律给予取缔;对已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企业而不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的,责令整改,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对已经出厂的不合格产品要责令召回,对不按时整改的要吊销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从事设计、生产、安装、改造、检验的人员要有相关的从业资质,没有相关资质的不得上岗作业,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到今年年底,彻底杜绝无证制造的问题;基本杜绝无相关资质上岗作业的问题。(质监部门牵头)
(十)絮用纤维制品的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院、民政、医院、住宿业等集团采购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包括床上用品、软体家具、毛绒玩具等)为重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使用禁用原料或限用原料、以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冒充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毛绒玩具的填充物不执行标准、集团购买者不依法履行进货验收义务以及再加工纤维中流入禁用原料、再加工纤维加工中脱色漂白、不按规定标注警示语或其他标识不符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基本消除“黑心棉”和“黑心娃娃”,纤维制品合格率大幅度提高。(质监部门牵头)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构,严密组织实施。一是沧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要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设食用农产品整治组(设在农业部门)、畜牧水产产品整治组(设在畜牧水产部门)、食品和有关消费(工业)品整治组(设在质监部门)、流通领域食品整治组(设在工商部门)、餐饮消费品整治组(设在卫生部门)、肉类食品整治组(设在商务部门)、药品整治组(设在食药部门)、进出口产品整治组(设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新闻信息组(设在政府新闻办)9个业务组。整治组负责牵头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以及信息汇总上报,汇总信息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新闻信息组负责组织对外发布信息的审查和新闻发布以及与各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各业务组名单于9月3日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和整治目标,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县、乡镇、街道,落实到机关、企业和店铺,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同时加强应急能力建设。要把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把手工程,要层层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9月3日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要重视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做到上报内容准确及时,重要信息随时报送,不得瞒报、拖报或漏报。
(二)坚持属地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于区域性产品,要按照“打击、整治、帮扶、规范、发展”的方针,把工作的落脚点放在“打造优质产品生产基地”上。对区域性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制假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发生恶性质量安全事件的县、乡镇(街道、社区),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为使本次专项整治取得突出实效,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进行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每月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告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食品专项整治情况,同时上报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整体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重拳出击,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打击局面和强大的打击合力。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假冒伪劣严重的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手进行地毯式的打击查处;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制假售假重大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四)广泛深入宣传,形成舆论氛围。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及时揭露并曝光制假售假伪劣产品的行为。大力宣传打击整治成效,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全民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形成“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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