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汉政办发〔2008〕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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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汉政办发〔2008〕26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五部门关于在全省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6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农产品质量检测检验体系建设为基础,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坚持“分级负责,分工协作、逐步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对农产品实行从“农田到市场”的质量安全全程监控,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实现我市农产品市场检测人员、检测设备、检测场所、检测结果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管理的五到位。推行合格农产品挂牌销售及进货验证或现场检测档案管理制度,增强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树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最终使上市销售的农产品都能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以上安全标准。
三、实施步骤
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先易后难、先常规后特殊、先大宗后个别、先示范后推广,从蔬菜、水果、禽畜产品、水产品开始,先在重点批发市场、超市试点,逐步向全市所有农产品市场延伸。
第一阶段:启动试点阶段。2008年4月1日—8月31日,在过街楼蔬菜瓜果批发市场、晶众佳乐超市、桃心岛超市,进行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
第二阶段:推广扩展阶段。2008年9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市场准入范围扩大到市区所有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各县区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
第三阶段:全面实行阶段。2010年1月1日起,市场准入延伸到乡镇和主要农产品集散地,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蔬菜、水果、畜禽产品、水产品等农产品的市场准入。
四、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
(一)检测机构
1.组建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和县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配备专职检测人员,购置检测设备和交通工具,对生产或上市销售的农产品质量进行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
2.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要设立检测点,设置专门检测室和检测结果公示牌,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2名以上检测人员,开展日常自检工作。
3.各检测点的检测人员由市县农业部门组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接受农业部门的业务指导。
4.市县区农产品质检机构对各检测点的检测结果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各检测点要进行即时监测,对所获得的数据及时传输报告,监测数据要准确、真实。
(二)检测项目
凡进入实行准入制度市场的农产品,没有证明材料证明其质量安全状况的,需做以下检测:
1.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
2.畜禽类—检测瘦肉精、莱克多巴胺及激素类含量;
3.水产类—检测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
五、市场准入制度
(一)实行产地准出制度
市内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上市,应在自检或委托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基础上,经所在县区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具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和检测报告单,方可上市销售。
(二)实行入市检测制度
1.入市免检。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入市销售。
2.索证抽检。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凭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畜产品定点屠宰印章、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现场检测。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由市场开办者进行检测,市县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要不定期进行抽检,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三)实行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
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申请复检。对在一个月内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六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进入汉中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实行质量安全结果公示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应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示牌”,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农产品的品名、产地、质量安全状况等信息。
(五)实行标识管理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应根据不同农产品的特点,制作不同标识牌,挂牌销售,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和产地标识管理。标识牌要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质量等内容。
(六)实行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并向消费者做出承诺。农产品检测检验机构要对检测结果负责。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的开办者不履行承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伪造检测结果的,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为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水利、工商、质监、环保、商务、公安、财政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汉中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负责市场准入日常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工作。
2.明确职责。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影响面大,各相关部门要立足本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区建立落实农产品市场准入相关制度,组织开展例行检测和监督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质量安全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水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和抽检。工商部门负责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检测点的建立完善,维护农产品市场准入交易秩序,对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订、备案和发布工作,会同农业、水利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环保部门负责对农产品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监测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内农产品的行业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的治安环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准入工作所需资金的落实。
3.抓好源头监管。要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推行标准化生产,加大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引导农民合理、科学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扩大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促进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和销售,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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