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08】181号 |
|---|---|
| 颁布日期:2008-09-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138号)转发你们。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增强做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深刻吸取“9·8”特大溃坝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把辖区内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138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集中1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对矿山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确保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精心组织,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检查、重点整治、总结提高”的要求,以更严密的管理、更科学的方法、更有力的措施,制定并组织落实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和排土(砂、石)场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检查,及时整改,不走过场,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进一步强化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一是要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要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做到制度完善、执行有力、基础扎实、手段科学、工作有效,确保矿山企业安全运行。二是要认真抓好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针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巩固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要对矿山企业再进行一次拉网式的隐患排查,重点突出对露天矿山高陡边坡、排土(石、砂)场、尾矿库及煤矿井下等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的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对存在事故隐患但未整改到位的企业,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暂缓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无法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立即依法予以关闭;三是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要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转移、疏散。四是要继续做好矿业秩序整顿规范工作。各级发改、安监、煤管、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有关要求,扎实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提升矿山开采规模和安全管理水平。对整合后的矿山,必须严格按照原国家安监局18号令和9号令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要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关闭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章行为,确保矿产资源安全、有序开采。五是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煤矿安全规程》正规开采,做到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工艺达标、作业规范、管理严格。六是要推行实用安全生产技术。对中小型露天矿山,重点查禁扩壶爆破、掏底崩落开采,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淘汰落后开采工艺。对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国土部门要暂收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要暂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要暂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同时,在矿山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一是要排查摸底,依法打击非法违法尾矿库。各县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国土、安监、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尾矿库和排石(土、砂)场开展一次摸底排查,建立尾矿库数据库,强化基础管理。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擅自私堆乱建尾矿库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二是要强化评估治理措施。组织专家对排查出的尾矿库和排石(土、砂)场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
3、加大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一是要全面深化煤矿隐患整治各项工作。各产煤县区要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回头看”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到重点企业,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是否得到整治、督查成果是否得到巩固、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得到加强等方面进行再督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二是要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各煤矿企业要加快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确保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标准。三是要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各产煤县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求,认真落实“十一五”后三年小煤矿整顿关闭规划,将关闭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四是要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乱采滥挖、盗采资源行为,对有弄虚作假、超层越界采矿等行为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取缔关闭;对停产整顿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要坚决依法关闭。五是要严格煤矿复产安全验收工作。各产煤县区和有关部门必须制定煤矿复产工作计划,明确复产程序、验收办法,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未经安全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督查,确保安全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和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工作的督查,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自9月25日起,市政府将分别派出由安监、煤管和国土资源部门任组长的三个督查组,分赴各县区和重点企业开展督查工作。对思想不重视、工作走过场、措施不得力、检查走形式、整改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9月25日之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要求的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矿山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经初步调查,这是一起企业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和有关政府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深刻吸取“9·8”特大溃坝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切实把安全生产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本市州本单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矿山企业事故总量,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建立健全并落实矿山企业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和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加大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做到制度完善、执行有力、基础扎实、手段科学、工作有效,确保矿山企业安全运行。
三、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以及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
(二)加强对废弃或停止使用尾矿库的管理。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管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论证及有关安监部门批准,不得在库区进行采砂或从事尾矿库再利用活动。
(三)强化基础管理。要建立尾矿库数据库,查清本市州正常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已经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基本情况。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分级管理。进一步加强矿山特别是尾矿库环境安全评估、监测和治理,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强化评估治理措施。要组织专家对现有尾矿库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对确定为危库的,要立即停产,完善落实抢险加固措施;确定为险库的,要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严格按照安全标准进行治理;对于库区下游、周边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企业、居民区,要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搬迁。
四、认真抓好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
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活动,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要对矿山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梳理分类,抓紧治理。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突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矿山企业,要立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并加强监控,严防发生事故;经过整改治理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加强重点跟踪监控;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度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的程序办法,建立企业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遇有险情,要立即进行转移、疏散。
五、进一步深化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一)深化采矿秩序整顿
各级发改、安监、煤管、煤监、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通力合作,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依靠技术进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提升企业规模和安全生产水平。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坚决关闭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章行为。对于关闭后又擅自非法恢复生产的,要严肃查处,严防死灰复燃。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范
所有矿山企业要做到开采正规、系统完善、技术先进、工艺达标、作业规范、管理严格。要严格落实爆破作业和火工品管理制度,严防爆破和冒顶片帮事故;加大对采空区隐患治理,摸清采空区、废弃井积水以及地表面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导水构造的状况,制定和落实防洪、防透水、防火灾、排水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三)大力推行实用安全生产技术
地下矿山要抓紧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保证风量充足;加强对矿山和尾矿库运行情况的监测监控,要加强露天高陡边坡的管理和监测;深入推广露天采石场深孔爆破技术,强制推行分台阶(分层)正规开采,切实保证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
各级安监、煤监、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重点监控,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对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性质和原因,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依法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严肃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行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事故,并认真核查处理;要针对每一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完善安全监管措施。
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继续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认真做好省政府公告的15处矿井的关闭工作,确保关死、关实,严防死灰复燃。进一步加大煤矿资源整合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安全标准、安全审查制度,提高小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二)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按照全省瓦斯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和三年规划,认真组织好全省煤矿瓦斯治理督查工作,督促各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加强瓦斯管理,坚决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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