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兰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兰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08】2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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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11-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兰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2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
市经委、市统计局制定的《兰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实施方案》已经2008年10月2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兰州市单位GDP能耗考核实施方案
兰州市经济委员会、兰州市统计局
为了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强化县区政府和企业节能工作责任,确保实现全市“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委省统计局关于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8〕40号)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兰政发〔2007〕2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能耗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二、考核对象
各县区政府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列入国家“千家企业”的7户重点耗能企业依照国家发改委制订的《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进行单独考核。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四、考核方法
实行年终集中考核,采用百分制定量评分考核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95分以上为超额完成,80-94分为完成,60-80分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区政府、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和市经委审核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对超额完成节能指标的可适当加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凡未完成节能指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区、各重点用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的综合评价,满分为60分。
五、考核程序
(一)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各县区政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研究确定分年度节能目标,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对县区政府的考核。各县区政府对上年度本县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会同监察、发改、人事、环保、质监、统计、国资等部门组成考核评价工作组,通过现场检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区节能工作及节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1月25日前报市政府。各县区政府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减排办送市目标办作全市考核之用,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5日前,向所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节能减排办。年耗能1000吨标煤以上、5000吨标煤以下的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由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年耗能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节能减排办。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节能减排办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六、奖惩措施
(一)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各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同等条件下奖励额要高于其他经济指标奖励额。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上暂停对该县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区政府,要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书面报告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政策、资金等扶持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县区政府,限期整改。
对中央、省属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处理建议应函告其主管部门或上级公司。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中的市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负责人调离原岗位,不得易地转任其他同级职务。县区属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要转告其组织部门,对完不成任务的参照市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处理办法。非公有制企业的考核结果要转各县区政府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县区自行考核的企业由县区确定问责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县区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本方案自2008年起实施。
附件:1.各县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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