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 文号:陇政发〔2007〕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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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陇政发〔2007〕86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赋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尤其是农业部门当前及今后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今年8月份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市、县农牧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认真开展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层次低;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尚未在社会各界形成;政府稳定投入保障机制尚未建立;规范的管理体制和检测检验体系尚未形成等。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切实促进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上台阶、上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靠实责任。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统一认识,转变职能,完善措施,强化管理,创新机制,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区)政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对不履行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农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要自觉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把好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环节安全质量关,加强农产品检测检验,切实维护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市、县(区)都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针对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知识和农产品安全意识薄弱的实际,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地广泛宣传和培训。一是要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发展现代农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基本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二要加快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推广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三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产品的安全识别和安全消费知识。通过多层次、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公众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认识,从而达到营造全社会都关心、关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健全检测机构,提高管理能力。逐步建立科学、公正、高效和保障有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当前重点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检验检测体系,按照完善提高市一级、充实强化县(区)级、着力加强产地和市场检测机构建设的思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合市、县(区)农业部门现有检测资源,补充完善,强化监管功能,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县(区)、乡(镇)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切实加强日常检测和不定期抽检,监督生产经营行为,努力提高管理和执法能力。
四、建立保障机制,加大扶持力度。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市、县财政预算,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农产品认证、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综合示范区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等工作。
五、加强执法检查,保障生产安全。农业行政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职能,是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各县(区)农牧部门要组建农业执法队伍,强化农业行政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增强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监管。要建立由农牧部门牵头,质监、工商、公安、商务部门配合的农资管理体制,加强对种子、农药、化肥、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具等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产品和破坏农业资源及农业环境保护案件,对造成后果、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要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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