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07〕88号
颁布日期:2007-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8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我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全面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基层基础工作和各种涉及人身健康安全产品的全过程监管,进一步强化广大企业、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和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针对初级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种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滥用添加剂及无证、无照、无标准生产,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消费品、重要工业产品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突出问题,通过集中整治,切实加大产品质量监管力度,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示范县和食品放心乡镇、食品放心社区,有效解决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树立我省产品在国内外的良好形象,提高市场占有率,把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大力加强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抗生素和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未审定公布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全省中心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违禁使用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大力开展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的依法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断改进生产条件,帮扶基础较好的小作坊尽快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小作坊的巡查,严格要求小作坊改造基本生产条件,并限制其产品销售区域,要求公开承诺进行监管;对食品生产比较集中且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区域整治;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遏制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彻底解决婴幼儿配方奶粉等16类食品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对食品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全面清理,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各项制度;大力推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和标识标签管理;推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建立健全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审查等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贸市场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杂店、小摊点的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严重的市场,抓住运输、仓储、保管、销售等环节,切断假货流通渠道,摧毁假货集散地。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对餐饮单位全面实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禁采购、经营假冒伪劣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引导大型餐饮单位和餐饮连锁单位保持卫生条件,提高管理水平,推行标准化服务;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餐饮和小型餐馆、小吃店、路边店、食品摊位的食品卫生监管,严禁销售和使用过期或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原料;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切实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督促企业自觉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建立违法广告的公告、市场退出、信用监管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进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真实性核查,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和质量监督抽验,加强对高风险产品和质量可疑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到今年底,完成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建成特殊药品监控信息网络;基本解决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药品问题;禁止并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

(六)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强化市场监管,加大对非法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猪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病死猪进行检疫诊断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猪肉不准销售;加强对猪肉市场和生产加工企业监管,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检验(疫)或检验(疫)不合格猪肉进入加工和流通环节。到今年底,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进点屠宰率达95%;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商务部门牵头)

(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10类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严厉查处无证生产及使用不合格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重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严格发证后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严格市场准入,对获证后不按法定条件和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确保获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基本解决无证生产的问题;监督抽查合格率明显提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八)农资产品质量专项整治。集中力量开展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及零配件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制售有效含量不足的化肥农药、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安全性能不合格的农机的行为。严厉打击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利用虚假标识进行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到今年底,化肥、农药等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制售假劣化肥、农药、农机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大幅减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货物一律退货或销毁。加强检验检疫,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强化玩具、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到今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100%退货或销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人民政府成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此次专项整治,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部署有关重大活动,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并根据本地区和本部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状况,制订专项整治方案,抓好组织实施。

(二)健全体系,落实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调研,准确掌握情况,及时作出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要强化企业主体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全面加强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形成“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要为专项整治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三)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衔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严密监管网络。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配合部门,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群策群力,积极工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打击查处。同时,积极探索治本之策,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要认真实施食品等产品的质量追溯和召回制度,实行质量信用登记分类监管,逐步形成失信惩戒机制。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积极推广集中整治经验,全面提高标准化水平,通过质量整治,塑造优势品牌。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成果和重要意义,深刻揭露假冒伪劣产品的社会危害性,密切配合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的行动,跟踪报道典型案件,及时对制假售假人员、单位和问题严重的区域、市场进行曝光。要大力宣传产品质量知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要宣传守法经营的优秀企业、质量过硬的优质产品和优良品牌,宣传食品安全示范县、食品放心乡镇和食品放心社区,引导消费;宣传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提高全民质量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形成生产安全产品、销售安全产品、使用安全产品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兑现举报奖励,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期间,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五)督查推进,确保落实。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进行督查。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重点案件要加强督查,要派出工作组,深入一线,现场指导督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牵头单位要将专项整治行动每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20日前)。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学习动员、媒体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同时,抓紧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本地情况,做好动员部署、组织发动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二)全面检查阶段(9月20日—10月15日)。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根据专项整治的主要任务对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全面摸清掌握基本情况,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三)集中整治阶段(10月16日—12月15日)。根据检查结果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市场、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通过打击、整治、帮扶、规范,集中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31日)。这次专项整治不搞评比,但要组织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包庇纵容制假售假活动的地方、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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