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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务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国函〔2006〕1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沪府〔2006〕23号)收悉。先批复如下:
同意将“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更名为“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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