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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5-07-05 | 失效日期:2013-01-18 |
|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
1995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5〕94号《关于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违法所得”理解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是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获利的数额。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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