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88-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

1988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赣法民字第12号《关于掘获过去地主埋藏的银元归谁所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根据你院报告,原告倪任福之父美林土改时被定为地主成份,在其保留的半栋祖遗房屋下埋藏了43枚银元。1982年倪美林死亡。1979年4月,倪任福将此房屋出卖给被告倪建林。之后,倪任福及其姐根据其父生前的交待,曾两次到此房挖掘银元,均未获得。1986年10月,倪建林将购买的这半栋房屋拆旧建新时,由帮工倪国和等2人在屋角下掘出43枚银元,原、被告为银元权属发生争执,倪任福于1987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倪建林返还所获银元。

经我们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根据我院法(民)复〔1986〕5号批复①的精神,所掘获银元归埋藏人倪美林所有,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不宜再作没收处理。

注:①见本编房屋房地产中房屋产权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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