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号:质检总局令第124号
颁布日期:2009-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总局令第12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12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通过。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

一、删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出口创汇率、”和第十二条中的“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做进一步修改。

延伸阅读

定西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北京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