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共青团中央 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2002-09-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章

中青联发[2002]50号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高级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法院系统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各项制度措施,推动创建活动健康持续发展,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现将《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共青团中央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十日

全国法院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

职责、考核标准及奖励办法

一、职责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青少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制裁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严格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阵地,广泛开展符合青少年实际、形式多样的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

4.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重视帮教工作,成立帮教组织,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二、考核标准

(一)组织机构方面

1.少年法庭或专门合议庭组织机构健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或其他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从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应相对稳定,并设有相对固定的人民陪审员;

2.已制定一整套规范的工作制度,并上墙公示;

3.设有青少年维权咨询电话,对来电、来访、来函能及时解答、处理。

(二)审理程序方面

1.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能较好地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寓教于审”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各审理环节程序到位,未发现有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

2.开庭前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同时对社会调查的主体、形式、内容能积极进行探索;

3.对开庭审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能较好地组织公诉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法官要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思想教育,成效明显,并能对法庭教育的时机、形式进行探索,已形成较规范的做法。

(三)实体裁判方面

1.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能较好掌握从轻、减轻的幅度,具体量刑时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以及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所判同类案件的量刑相对平衡,无大的偏差;在处理民事案件中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教育权等合法权益。

2.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均能依法适用缓刑,并能积极探索对外地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有效做法;

3.所办案件质量好,上、抗诉案件的改判比例低于13%,发回重审比例低于2%(非因一审原因造成的不计入改判、发回重审比例)。

(四)配套工作方面

1.能主动与公、检、司相应部门及时联系协调,当地司法机关的配套工作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切实发挥作用;

2.同未保组织、教育、共青团、妇联、工会等部门经常保持联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工作。

(五)延伸帮教方面

1.与少管所已建立工作联系,定期对未成年罪犯进行回访考察,每年不少于一次;

2.对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罪犯,能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制定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走访;

3.能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积极参与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绩突出。

三、奖励办法

1.首次获得全国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称号的单位应记集体三等功一次,连续两次以上获得全国级优秀称号的单位可记集体二等功一次;在立功集体中,从事此项工作,贡献突出的个人可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2.凡获得全国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突出贡献奖的个人,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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