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7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公告2012年第17号
颁布日期:2012-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对液晶显示面板等4个税目商品进口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序号EX①税则号列商品名称2012年最惠国税率

(%)暂定税率

(%)

1ex84419010切纸机用横切刀单元83

2ex90029010照相机用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1510

3ex90029090其他带屈光度调节装置的目镜1510

4ex9013803032英寸及以上不含背光模组的液晶显示板5取消暂定税率

注①:“ex”表示实施暂定税率的商品以“商品名称”描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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