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 柴油连续生产汽 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汽柴油连续生产汽柴油允许抵扣消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汽油、柴油质量升级,应对大气污染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符合本通知规定准予抵扣的消费税,可以从后续月份应纳消费税税款中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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