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15]4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铅蓄电池除外)、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

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全钒液流电池以及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税则号列:85071000、85072000)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电池、涂料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分别见附件1、附件2。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1/P020150130602064141312.pdf

附件2.pdf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501/P02015013060206429787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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