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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的函
|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 文号: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51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的函
安监总厅管一函〔2015〕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精神,全面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强氰化物使用的安全监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对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认真组织落实,并于11月30日前将填好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李永密,010-64463215,liym@chinasafety.gov.cn)。
附件: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采、选矿使用氰化物情况统计表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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