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街景影像地图采集制作活动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街景影像地图采集制作活动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

测办〔2013〕83号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圳市大地通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来我省进行三维城市实景采集的请示》(皖国土资函〔2013〕104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目前,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正在组织修订《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发布实施前,依法取得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资质中的“外业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外业采集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业务范围的单位,可以在作业限额内从事街景影像地图采集制作活动。《标准》发布实施后,从业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

二、测绘单位在测绘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依法开展测绘活动,原则上不需对采集设备和作业方案进行安全评估。编制形成的实景地图,应按照规定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图审核,经审核批准取得审图号后方可公开使用。为确保地理信息安全,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应召集军队测绘部门、保密部门等有关各方对送审的实景地图进行安全评估。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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