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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公告2010年第1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8-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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