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宫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
关于故宫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
|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文物保函〔2016〕386号 |
|---|---|
| 颁布日期:2016-04-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故宫保护总体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6〕386号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审北京〈故宫保护总体规划〉的请示》(京文物〔2015〕160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故宫保护总体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故宫的历史研究,通过考古发掘等查明地下遗存,完善价值阐述,突出其作为明清皇家政治中心的性质,故宫博物院的博物馆功能发挥要服从故宫作为世界遗产的保护展示要求。
(二)在深化故宫历史研究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加强宫廷原状展示,并对文物建筑的各种功能性使用方式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和要求。
(三)进一步补充对故宫原排水系统及其与北京城市排水系统关系的评估;进一步补充对传统消防系统的评估。
(四)进一步明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与世界遗产的遗产区、缓冲区之间的关系,完善与周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衔接。
(五)进一步补充有针对性的保护、修缮措施。
(六)进一步加强监测措施的针对性,突出重点,建立有效的反应机制,明确职责划分。
(七)应对故宫内新建建筑提出统一的管理控制措施,提出基本做法、材料使用等要求。
(八)进一步规范完善规划图纸、核准文字等,如合理调整规划分期;进一步精确对应世界遗产相关理念、概念、程序和做法等。
三、请你局协调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将经我局备案的《故宫保护总体规划》报请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纳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提出的本体保护和展示以及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编制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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