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调研督导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4〕60号

河北、内蒙古、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定于2014年9月中旬至10月底,对河北等10个省(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行调研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督导主要内容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专门组织结构和协调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各相关部门在整顿关闭工作中的职责落实情况。

(二)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制定及实施情况。包括主要大宗矿产最小开采规模标准制定情况,关闭小企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报、使用情况及地方政府配套经济政策制定情况,金属非金属矿山总量控制计划制定情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工作开展情况等。

(三)整顿关闭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下达的整顿关闭任务完成情况,关闭对象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告情况,关闭对象相关证照吊(注)销情况,对照关闭标准实施关闭情况等。

(四)整顿关闭工作经验,以及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分组安排

第一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对河北省进行调研督导。

第二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牵头,对四川省进行调研督导。

第三组: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调研督导。

第四组: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对贵州省进行调研督导。

第五组:公安部牵头,对山东省进行调研督导。

第六组:财政部牵头,对江西省进行调研督导。

第七组:国土资源部牵头,对云南省进行调研督导。

第八组:环境保护部牵头,对湖南省进行调研督导。

第九组:工商总局牵头,对湖北省进行调研督导。

第十组:国家能源局牵头,对内蒙古自治区进行调研督导。

三、工作要求

(一)调研督导组要深入基层一线,采用召开座谈交流会、现场实地查看及查阅资料等方式,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实际情况。

(二)调研督导结束后,要向当地反馈意见,肯定成效,指出问题,提出建议。

(三)各调研督导组由牵头单位司局级负责同志带队,在每个省(区)至少要对2个市(地)、4个县(市、区)进行调研督导,并于调研督导结束后2周内将总结报告报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李春民,010-6446467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各地区要积极配合调研督导组开展工作。各调研督导组具体时间和行程安排,由牵头单位确定后与相关省(区)安委会联系。

(五)各调研督导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规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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