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公告〔2016〕23 号
颁布日期:2016-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公告〔2016〕23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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