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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公告〔2016〕23 号 |
|---|---|
| 颁布日期:2016-04-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
公告〔2016〕23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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