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
颁布日期:2015-0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号(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5%E5%85%AC%E5%91%8A2%E5%8F%B7fj.doc

海关总署

201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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