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三、航空煤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tif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E9%99%84%E4%BB%B6%EF%BC%9A1.%E6%88%90%E5%93%81%E6%B2%B9%E6%B6%88%E8%B4%B9%E7%A8%8E%E7%A8%8E%E7%9B%AE%E7%A8%8E%E7%8E%87%E8%A1%A8%20%20%202.%E6%88%90%E5%93%81%E6%B2%B9%E8%BF%9B%E5%8F%A3%E7%8E%AF%E8%8A%82%E6%B6%88%E8%B4%B9%E7%A8%8E%E7%A8%8E%E7%8E%87%E8%A1%A8.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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