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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90号(关于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的公告)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
三、航空煤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继续暂缓征收。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2.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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