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转设为大连财经学院的函
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转设为大连财经学院的函
| 颁布单位:教育部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转设为大连财经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3]8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转设为大连财经学院的函》(辽政〔2012〕270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转设为大连财经学院,学校代码为13218,同时撤销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的建制。大连财经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连财经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东北财经大学与沈阳冠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终止合作举办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认真履行,并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围绕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辽宁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大连财经学院章程.doc
教育部
2013年4月18日
附件:
大连财经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辽宁省“人才强省”、“教育强省”战略,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使学院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大连财经学院。
第三条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学院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探索新的教育模式,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注重学生素质能力培养,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学院举办者:沈阳冠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善芝;法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66号;邮政编码:110001。学院属辽宁省教育厅管理。
第六条学院的住所地是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人文街80号;邮政编码:116600。
第二章学院办学
第七条学院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八条学院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办学层次:本科;
(二)办学类别: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范围:学院设置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等学科。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五)办学规模:在校生规模稳定在8000人左右;
(六)招生对象: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三章组织与内部管理
第九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2人,教职工代表1人。董事长的产生由董事会投票选举,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罢免或增补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2/3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首届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在过渡期内由东北财经大学选派1-2人参加董事会。董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学院法定代表人由学院董事长担任。
第十六条院长由董事会聘任,院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七条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本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学院由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组成。成员包括教师、学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十九条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院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院加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推进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设施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第四章资产来源、资产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依据辽宁海天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12月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审计报告》(辽海会审字第[2012]309号),截止2012年12月16日,学院总资产50231.1万元,负债总额5869.9万元,净资产总额44361.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1.7%。
学院开办资金为4000万元,由举办者以现金方式向学院出资。
第二十四条学院办学资金来源为举办者投入、学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学院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法》和《高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学院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院财产。
第二十九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25%的学院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包括税费),学院依法将与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院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资产总额。
第三十条学院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党、团、工会组织
第三十三条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院党委行使监督职能,支持院长行使职权,保障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发展新党员。
第三十四条学院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努力提高学生思想道德水平和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五条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学院坚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院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教学管理
第三十七条学院不断完善教学组织和管理,结合学院实际适时对教学各环节做出相应调整,确保因材施教和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根据地方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规划建议讨论通过,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学院实施弹性学年制。
第四十条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一条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第七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四十三条学院的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招生简章和广告报省教育部门审查备案后公布。学院按教育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的学生,复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报审批机关备案,按国家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四十四条学生依法享有如下权利: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学生社团活动;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学分,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必须依法履行如下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完成教学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理或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申辩或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
第四十七条学院设立奖学金,并积极吸收社会资金设立专项奖学金。学院设立贷学金、助学金,同时积极吸收社会资金设立贷学金、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第四十八条学院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八章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院实施全员聘任制。学院根据专业设置、课程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师聘任条件,受聘教师由院长聘任。学院根据职能部门的设置,按需设岗、按岗聘人,管理干部面向院内外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合同制。
第五十条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院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学院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工资待遇实行岗位薪金制,以岗定薪,奖励与绩效考核挂钩。教职工的工资待遇,根据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聘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五十二条学院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务培训提供便利。
第九章学院变更、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学院变更
(一)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必须经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三)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经学院董事会通过,在进行财务审计后,依程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学院院长的变更,学院董事会决定后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其他事项的变更报审批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四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二)举办者或董事会决定学院终止办学;
(三)因学院合并或分立需要终止办学;
(四)学院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学院无法继续办学;
(六)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七)法律、法规调整致使无法继续办学的;
(八)基于合作办学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申请终止,需经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五条学院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补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学院终止后,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
第五十七条学院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院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八条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院章程修改的程序由董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改案,全体成员签字通过。并在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经学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条本章程在学院依法终止后自动失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大连财经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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