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农业部 | 文号:农办渔【2010】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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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农办渔【2010】62号
当前,我国沿海已进入赤潮高发期,贝类产品由于其生物学特性,极易富集有毒有害物质而导致食用中毒。近期,珠三角地区发生的个别居民食用江珧(俗称“带子”)中毒事件,表明贝类产品消费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为努力确保以世博会、亚运会为重点的贝类产品消费安全,现就加强贝类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海水贝类产品生产管理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贝类生产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培训,督促其建立健全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掌握贝类产品流向。对于赤潮多发、频发和往年贝类产品中毒事件易发、多发地区,要从生产区域划型、水域环境监测、产品质量监测等方面全方位加强监管;对于世博会、亚运会期间销往上海、广州市场的贝类产品,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期间水产品安全有效供给的通知》(农办渔[2010]24号)要求,开具产地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确保合格的贝类产品进入上海、广州市场销售。
二、组织开展贝类产品卫生应急监测
要结合本年度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和产区划型工作的开展,近期内对本辖区贝类主产区开展一次专项应急抽检,抽检数量为各地区全年抽检计划任务量的1/3。各地区全年抽检任务量、承检单位及检测指标、方法和限量值见《农业部关于开展2010年海水贝类卫生监测和生产区域划型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0]9号,以下简称9号文件)附件1和2。对抽检发现质量安全问题的贝类产品要严禁捕捞上市;对生产该种贝类产品的主产区要强化水环境和产品监测,直至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回落至安全区间方可起捕产品和上市销售。本次专项应急抽检品种除9号文件规定的牡蛎、扇贝、蛤类、缢蛏、贻贝、蚶类等产品外,增加江珧。
三、加强贝类产品安全食用知识的宣传
要组织和邀请渔业、卫生、饮食等方面专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画等形式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贝类食用安全知识的宣传,科学引导消费,防止错误的食用方式引发质量安全事件。
联系方式:
农业部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郭云峰,(010)59192927、59192995(传真),[email protected]
水科院质标中心刘欢、马兵,(010)68690728、68672898(兼传真),[email protected]
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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