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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8-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六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经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23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将评议工作纳入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决定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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