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委托实施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委托实施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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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0-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委托实施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政府令第22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委托实施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刘文新
2014年10月18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委托实施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推进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的建设发展,确保实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在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范围内委托实施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由法定的审批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分别委托高新区、经开区、综保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其有关行政机关实施。其中:在高新区委托实施7项,在经开区委托实施4项,在综保区委托实施9项。
二、委托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委托机关的业务指导、跟踪监督和服务,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机关应当主动衔接、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并将受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报送委托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委托机关应当与受委托机关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合同,载明委托及受委托机关、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时限、责任承担等内容。委托合同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机关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委托实施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表(7项)
2.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委托实施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表(4项)
3.贵阳综合保税区范围内委托实施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表(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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