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滁政办〔2013〕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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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健全机制,创新举措,落实责任,保障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综合治理有害乞讨行为,妥善救助特殊流浪乞讨群体,加大从源头治理流浪乞讨行为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救助,无偿救助。依法界定救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无偿提供生活、医疗、返乡等救助服务,保障受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尤其要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人员等特殊群体给予妥善救助。
(二)救管并重,综合治理。实行救助保护与教育管理、综合治理齐抓,加强对有害乞讨行为的治理力度。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
(四)标本兼治,源头预防。实行关口前移,加强对流浪乞讨现象的源头预防和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落实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就业扶持等政策,强化政府、家庭、社会共同责任,从源头上减少流浪乞讨行为。
三、目标任务
(一)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流入地与流出地密切配合、社会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二)完善工作制度。形成依法救助、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等各项救助工作规范。
(三)搭建救助平台。市及县(市)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救助管理机构,每个县(市)要建立不少于30张床位的救助服务场所,乡镇(街道)和社区建立救助服务点,健全市、县、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四级救助工作平台。
四、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
组织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牵头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所辖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开展救助服务工作,制定落实有关救助措施和制度,宣传救助政策、救助内容和流程,定期通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会同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工作。指导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对直接送医救治的危重病人和流浪精神病人甄别、救助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滞留人员的安置工作,对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精神病人,安排在当地精神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对因智力障碍或其他原因无法查明身份、户籍等基本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在具备一定隔离设施、康复和治疗条件的托养机构予以临时照料。对2年以上查找不到家庭住址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安置在县级以上公办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向社会发布流浪乞讨人员寻亲公告,帮助特殊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
落实城乡低保、孤儿保障、临时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主动救助、专业救助、预防帮扶等服务,利用社会力量充实救助保护工作队伍。
(二)公安部门
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协同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城镇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甄别、查处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的行为,及时解救流浪未成年人,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快速出警,及时处置。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安全的流浪乞讨人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甄别查询和安全防范工作,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警务人员,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机构的违法犯罪人员,确保救助管理机构内人员安全和正常工作秩序。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查找流浪乞讨人员的户籍地或监护人,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回归家庭,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特殊受助对象的护送返乡工作。
(三)城管执法部门
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协同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做好城镇街面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依法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和制止。配合民政部门在城市繁华街区、交通要道等人流量大的区域及城乡结合部设立救助引导牌,建立环卫工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报告制度,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协助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四)卫生部门
负责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服务,完善定点医院救助制度。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对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护送的危重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做好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防止疫情发生。合理确定流浪乞讨患病人员的救治标准,保障救助对象得到基本诊疗和用药。诊疗、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现行的安徽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执行,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并按困难群体医疗费用减免优惠政策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
(五)财政部门
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补助,市财政部门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六)教育部门
指导、支持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教育或替代教育、职业教育,协助做好教育矫治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进一步强化控制辍学、失学责任制,落实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教育。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教育和疏导工作,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工作。协助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有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培训体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对救助管理机构教师、医护、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职称管理范围,开展职业培训。
(八)发改部门
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完善救助设施条件提供指导和支持。
(九)司法部门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帮扶,为有需求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交通部门
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船)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十一)民族宗教部门
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少数民族、信教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
(十二)团委
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主要内容,积极动员组织共青团员、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十三)妇联
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积极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十四)残联
组织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重点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协调机制。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在救助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市政府成立以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履职尽责。各级政府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重点目标计划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研究制定救助管理工作目标考核细则,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定期通报各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二)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救助能力建设,确保有救助管理机构、有救助专业人员、有救助实施场所、有救助经费保障。健全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居)救助管理工作网络,在社区(村居)、街面交通警察服务亭等处设立救助服务咨询点,有专人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临时救助。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组成联动巡查救助小组,在辖区开展常态化的联合巡查、劝导与救助,在商业区、火(汽)车站等地设立救助引导牌,扩大巡查救助区域范围。注重做好救助管理队伍的培训和管理,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招募义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方式,进一步充实救助管理专业人才力量。大力推进救助管理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快捷、即时、准确的救助管理工作信息上报、督办和共享平台。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当年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三)发现机制。实行首接负责制,各有关部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或接到群众反映有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在第一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救助。
公安派出所负责告知辖区内的宾馆、饭店、娱乐等公共场所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场所)接受救助;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个社区负责告知居民生活小区、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废弃建筑工地、拆迁小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场所)接受救助;公安交巡警负责告知交通枢纽区、交通路面、交通信号灯路口等执勤区域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场所)接受救助;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告知城市道路、立交桥下、涵洞、垃圾站附近、河道两侧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场所)接受救助;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告知所管理的在建建筑工地及其周边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场所)接受救助。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各有关部门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区分不同情况,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将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机制纳入“门前三包”责任制,各责任主体要履行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告知、引导、报告或护送等责任。社会群众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可拨打110报警电话,110报警平台应通知辖区派出所及时出警处置。
(四)奖惩机制。发动社区(村居)、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彩票销售点工作人员等社会力量以及热心群众提供流浪乞讨人员线索,对提供无监护人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智力障碍人员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线索,并及时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经救助管理机构甄别、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每次给予告知人、护送人一定的通讯费或交通费补助。各有关部门对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应当救助而推诿不主动救助,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县(市、区)、乡镇政府在流浪乞讨现象源头预防和治理中的主体责任,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随访工作制度,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说和制止,防止外出流浪或乞讨。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追究该地区相关负责人责任。
(五)宣传机制。民政部门、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救助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培育和发展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和评估管理机制。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捐款捐物等形式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201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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