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3〕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的《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三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业、民用和公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建设项目大配套费。

第四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联合窗口集中办理。联合窗口将缴费单位填报的《合肥市基本建设项目基础信息表》、《合肥市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审定表》提交相关收费主体部门对应审核收费金额,并向缴款单位开具《基本建设项目缴费通知单》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次性告知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缴款单位凭相关缴费单据到银行缴纳费用,并将银行回执提交联合窗口按规定审核发证。

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没有足额缴纳的,市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规划建筑面积计征。

(一)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1、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项目。

(1)住宅:每平方米70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56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5元。

2、在城市规划区内、建成区以外的建设项目,按建成区内标准的80%征收。

(1)住宅:每平方米56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88元;

(3)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每平方米45元。

以上各类收费标准中均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费每平方米4元。

3、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5万平方米以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标准的150%征收(含环卫设施建设费)。

(二)白蚁预防工程费每平方米2元;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每平方米10元;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已经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不收费;

2、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以上民用建筑(抗力6级以上),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计收;

(2)新建9层以下民用建筑(抗力6级以上),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2元计收;

(3)新建居民住宅(含危房翻新住宅)楼(抗力6B级),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收。

第六条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义务制教育教学用房,幼儿园、高中、职业院校教学用房,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保障性住房、危旧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对市区“退二进三”企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项目,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对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的工业投资项目,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范围的通知》(合政办〔2010〕35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范围和条件,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文件执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3〕29号)规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从2013年8月1日起缓征。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预防工程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应当符合减免条件,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使用纳入收费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年初由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年度收入计划,并据此编制收费使用计划。

第十条财政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收入进度和批准的使用计划调度并拨付资金。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季度向财政部门报送收费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一条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收取建设项目大配套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

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各收费项目主管部门在收费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安徽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大配套费的使用范围,按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市财政、物价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市属四大开发区按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08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项目大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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