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促进煤矿退出转型工作的补充意见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促进煤矿退出转型工作的补充意见
| 颁布单位: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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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促进煤矿退出转型工作的补充意见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促进煤矿退出转型工作的补充意见》业经2011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促进煤矿
退出转型工作的补充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市煤矿退出转型工作,彻底扭转煤矿事故给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带来的不利局面,结合《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整顿促进煤矿退出转型工作的意见》(铜政〔2011〕2号)精神,现就我市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促进煤矿退出转型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加大关闭奖励力度。对在2011年度内提前关闭退出且“证照齐全”的煤矿企业,生产矿井按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能力每万吨奖励100万元;2011年度通过技改验收的矿井或技改工程量已基本完成的矿井按批准的技改设计生产能力每万吨奖励150万元。凡按上述标准享受退出转型资金奖励的煤矿企业,将不再享受提前退出的奖励政策。
二、市、县(区)政府设立煤炭产业退出转型奖励财政专项资金。对退出转型奖励资金,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奖励资金确保在煤矿企业关闭后二年内付清。
三、加大政策引导,鼓励煤矿尽快关闭退出转型。凡在2011年度内提前关闭退出且“证照齐全”的煤矿企业,在我市投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鼓励类项目和国家、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类项目,享受我市《关于促进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铜政〔2011〕43号)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因煤矿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及违反有关规定而被依法关闭的煤矿企业,不享受任何退出转型奖励政策。
五、对因受城市建设影响而关闭退出的煤矿企业,在已享受征迁补偿的基础上不再享受煤炭产业退出转型奖励政策。
六、对2011年度以后关闭退出且“证照齐全”,并距采矿许可证到期三个月之前关闭退出转型的煤矿企业,退出转型奖励财政专项资金将按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煤矿整顿促进煤矿退出转型工作的意见》(铜政〔2011〕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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