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6-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6-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芜政办秘〔2016〕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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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6-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6〕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6〕75号)、《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级2016-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目标。
四、《安徽省政府采购网》、《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为芜湖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五、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另行通知。各县、区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有关规定。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2015-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芜政办秘〔2015〕71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芜湖市市级2016-2017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限额标准
http://gk.wh.cn/xxgkweb/blue/showView.jsp?unit=003010829&newid=984596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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