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分时分段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分时分段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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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2-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分时分段年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工商企注2009〕70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
为了加强和改进企业年检工作,科学分流工作量,疏导企业有序、有效年检,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省工商局制定了《企业分时分段年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出台是工商部门优化服务方式,促进企业发展的一个具体举措,同时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进一步方便企业。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应知尽知。各级工商局要结合今年的年检工作,通过举办企业座谈会、发放宣传单、网上提醒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充分利用当地各类媒体,加强宣传,要将《办法》分发到每一户企业,让企业广泛知晓《办法》的意义、作用和具体规定,为《办法》的施行做好充分准备。
三、采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自愿参与。《办法》是工商部门为科学分流工作量而制定的管理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各级登记机关应采取多种措施,积极鼓励、引导企业自觉分时分段申报年检,做好有关解释说明工作。对在分时分段规定时间内申报年检的企业,只要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应当受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当场办结。对未按照《办法》分时分段申报年检的企业,以疏导说服为主,也应按照正常的程序对其进行年检。
四、有条件的地方今年可先试行,以积累经验,明年全面展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企业分时分段年检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企业年检工作,科学分流工作量,疏导企业有序、有效年检,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时分段年检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年度检验中,根据企业的数量、分布情况和时间,将年检时间由过度集中改为适当集中和分时分段相结合的年检办法。
第三条分时分段年检应遵循“科学规划,积极疏导,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分时分段年检时间: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1月1日至2月28日为提前年检时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法定年检时间。
第五条对年检不需或免予提交审计报告,经营范围也不涉及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企业,以及已经认定为年检免审或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可以放宽年检时限,在提前年检时间段内办理年检。
第六条在法定年检时间内,可以根据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的末位数来确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的时间。
(一)凡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末位数为0、1的企业,在3月份申报年检;注册号末位数为2、3、4号的企业,4月份申报年检;末位数为5、6、7号的企业,在5月份申报年检;末位数为8、9号的企业在6月份申报年检。
(二)企业有正当理由,应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并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的,可在7月份补办年检。
第七条各设区市可从本地实际出发,灵活采取上述做法,通过典型引路,完善措施,进一步推进年检制度改革。
第八条各级登记机关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宣传力度,积极鼓励、引导企业自觉分时分段申报年检。对在分时分段时间内申报年检的企业,其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场办结。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验照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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