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民政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2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2〕l号)精神,做好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省定农村低保标准从家庭年人均收入1200元调整提高到1800元。各地应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生活需求、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本地区农村低保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此次提高后的标准已涵盖了200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通知》(民电〔2008〕112号),按照每人每月10元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以及2011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2011〕37号),按照每人每月12元标准提高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的相关政策。

二、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农村低保资金,将本级负担的农村低保资金足额安排到位。从2012年起,省级财政农村低保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进行管理。每年度,各设区市应在所辖县(市、区)申报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度农村低保实际保障人数、当年度计划增加的保障人数,初步核定本辖区县(市、区)保障对象人数,并于每年的2月底前,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一年一核定”的方式,于每年4月底前核定县(市、区)农村低保对象人数。

省级财政按照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年度实际保障人数(指全年农村低保对象人数的算术平均数)、财政补差水平、省级补助比例等因素测算并按一定比例预拨省级补助资金,次年进行结算。结算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农村低保年度实际保障人数少于当年省级核定保障人数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差标准,年度实际保障人数,以及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的通知》(闽财社〔2008〕66号)确定的分档补助比例测算基本补助资金。

(二)对农村低保年度实际保障人数多于当年省级核定保障人数的县(市、区),省级财政按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差标准,年度核定保障人数,以及闽财社〔2008〕66号确定的分档补助比例测算基本补助资金。同时,对保障标准为1800元且实际保障人数超过省级核定保障人数的部分,按同档补助比例的一半给予补助。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审核认定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家庭收入核查机制,坚持“三审二公示”制度,确保低保对象审核和公示程序落实到位。落实“按标施保”的要求,在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基础上,合理控制新增农村低保对象的人数。

2012年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由县民政局、财政局填报《2012年农村低保对象人数核定申报表》(见附件),于6月20日前报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设区市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所辖县(市、区)上报的核定人数,并提出保障人数初步核定意见,于6月29日前上报省民政厅、财政厅。

四、此次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是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关系到广大农村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配合,将农村低保调标工作落实到实处。具体工作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反映。

附件:2012年农村低保对象保障人数核定申报表

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附件:

·2012年农村低保对象保障人数申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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