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2014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2014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2014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
榕政办〔2014〕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4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4〕1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深入推进民主科学依法决策。
(一)完善决策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对照省政府的规定,细化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可操作性,坚持依法决策,提升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的实施评估机制和纠错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必须选择1件重大行政决策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的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要落实责任追究,对存在乱决策、违法决策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法制办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负责)
二、围绕省会中心城市建设,不断提高制度建设水平
(二)做好立法工作。按照市人大的立法计划要求和市政府立法工作安排,抓好《福州市志愿服务条例》、《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福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条例》、《福州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等多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调研、论证、起草工作,按时提交审议。进一步深化开门立法工作,广泛听取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通过报纸、网站等多种渠道,收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合理建议,提升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三)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及备案审查制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并建立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查阅平台,提高规范性文件公开的规范化水平。按照《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重点开展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义务和实行地方保护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工作,及时清理与上位法抵触、不符合建立全国统一市场的规范性文件。继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报备工作的电子化,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量和效率。(市法制办、市数字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三、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四)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的精神,全面梳理我市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重点是厘清我市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做好我市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要承接并实施好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规范审批条件和流程,推动行政审批行为规范化、法治化。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着力推进政府管理由重事前审批更多地转向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遏制行政审批领域的权力寻租现象。(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编办、市效能办、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五)加强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大力推进诚信制度建设,加大对守信行为鼓励保护和对失信行为惩戒的力度。建立社会组织分类发展、分类监管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依法登记、依法自治。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经济建设、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对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常态化。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条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市政府办公厅、市民政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的要求,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继续加强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市数字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四、强化监督和问责,推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
(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各级各部门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积极配合省、市人大开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的监督,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继续强化依法行政与行政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每年本地区、本部门的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提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移送司法机关。(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八)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要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的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合法化;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妥善解决部门之间执法交叉、重复执法的问题。依托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主动预防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做到重大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同时,各级法制机构应建立健全个案投诉处理机制,加强个案监督,促进依法执法、文明执法。(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九)加强效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不断提升效能建设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对效能建设应当紧抓不懈,加大治庸治懒治散的工作力度。充分利用效能投诉平台,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要分清责任,根据危害后果、责任大小,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市监察局、市效能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进一步抓好行政复议工作。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规则、案件审理规则等配套制度。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原则,创新工作机制,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等手段,全面推行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办好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个案监督功能。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意见书、法律建议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市法制办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五、夯实基础,着力建设法治型政府
(十一)提升法治理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提高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措施。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提高主动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各县(市)区政府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十二)加强学习培训考核工作。重点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原则上各级政府常务会议和政府各部门局(委、办)会议每季度安排一次学法专题会议。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任职前应按规定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情况。对在职的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要对其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推动发展的水平进行评价,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市、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保证工作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知识学习。(市公务员局、市法制办牵头,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参与)
(十三)继续推进法制员制度。市、县两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从现有工作岗位上的执法人员中,挑选道德品质好、法律素养较高的执法人员作为法制员,赋予其在一线执法活动、案件办理中的审核把关、监督指导职责,以点带面,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法制员,在干部提拔任用中应当优先提拔使用。(市公务员局、市法制办牵头,市直各有关部门参与)
(十四)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不断加大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方面的力度,逐步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适应,逐步改变我市法制机构和队伍总体较为薄弱的面貌。要切实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法制工作有人做、做得好。(各县(市)区政府、市编办、市法制办分工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3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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