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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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榕政办〔2013〕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六项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贸企业稳定增长补充措施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3〕3号)精神,持续促进全市工贸企业稳定增长,现就进一步减轻我市企业负担通知如下:
一、我市五城区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在2013年10月15日之前缴纳2011年以来缓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后,持已纳税的完税凭证和《福州市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认定表》(详见附件),经区级以上(含)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审核后对企业是否属于淘汰类项目进行盖章确认,区级以上(含)土地部门根据《福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审核后对企业用地是否属于闲置用地进行盖章确认后,到税收交缴归属地的区财政局申请奖励,由省地税直属局和市地税直属局征管的企业到市财政局办理。奖励标准为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应交缴并实际交缴入库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金由市、区财政负责兑现,涉及省财政集中的部分,通过2013年度财政上下级结算返还。
二、对涉及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的电能表检定费、水表检定费、煤气表检定费、医疗卫生计量器检定费、压力表检定费、电子秤检定费按照现行标准的70%征收;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底。
三、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江海工程维护费按照流转税额的0.9‰征收。
四、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认定表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7日
附件
福州市工业企业、外贸流通企业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即征即奖认定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地址
土地使用证信息(土地证号、土地使用权人、座落、地类用途、使用权类型、使用权面积)
企业基本情况(工业企业填写所属行业、主要产品、产能、生产工艺;外贸流通企业填写所主营进出口产品)
以上为企业填写
国土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说明:本表格一式四份,主管部门、土地部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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