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榕政办〔2010〕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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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10〕36号
各有关领导、市直各承办单位:
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共收到452件提案。根据《政协福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细则》,经市政协十一届委员会第27次主席会议研究,决定筛选出11件作为“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3月6日,苏增添副省长、市长同意对“重点提案”实行政府领导督办责任制。为加强“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有效提高其落实办理的质量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11件“重点提案”实行领导督办责任制(责任分工详见附表)。各“重点提案”的承办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对所承办的“重点提案”要深入调研,准确把握其具体要求,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并认真检查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对提案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因限于部门职能无法及时解决的,要提出办理意见并及时、主动地报市政府及办公厅的责任领导,以确保办理工作及时有效进行。
二、市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要对所分工负责的“重点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对承办单位报请协调解决的问题要认真、及时地予以研究,并将落实办理情况及时通报市政协领衔督办的领导及相关委员会,切实有效地增强“重点提案”的落实办理实效。
三、对“重点提案”的答复工作要积极、慎重。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对答复内容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要将“重点提案”办复文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后予以回复。对在确定为“重点提案”前(即收到本通知之前)已办复的,一律按本通知的答复要求重新审核、答复。
四、重点提案办复后,各承办单位要专人跟踪督办。特别是对“重点提案”答复后仍在继续办理的,须适时将进展情况报告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协提案委。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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