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榕政办〔2010〕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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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6-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福州市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日
福州市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民族健康素质的重要基础,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功能定位
按照“统筹利用,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青少年为使用主体,以球类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组织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项目建设,力求项目建设布局合理、集约用地、节约投资、安全可靠、方便使用。
二、目标任务
2010年底前,每个县(市)区中心城区要建成1个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所有乡镇和城市街道要建成1个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其中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城市街道要建成2个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
三、项目建设标准要求
(一)中心城区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
1、建设内容:室外灯光篮球场2片、小型足球活动场1个、室外健身器材若干件和1800平方米室内乒乓球、羽毛球、棋牌等综合活动馆1幢;
2、建设用地:不少于6亩。
(二)乡镇和街道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
1、建设内容:室外灯光篮球场1片(包括300个座位的看台),安装室外健身器材若干件等,有条件的乡镇可预留1.5亩地,作为续建国家级农民体育健身活动中心工程用地。
2、建设用地:不少于2亩。
四、项目建设用地及资金安排:
(一)建设用地:
项目建设用地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承担并落实到位。
(二)资金安排:
1、中心城区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
省财政补助闽清县、永泰县和平潭县三个财政转移支付县各300万元;补助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各210万元;补助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各90万元。市财政按照省定额补助标准给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四个区实行1:1配套,各配套资金90万元。其余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承担并落实到位。
鼓励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和福清市再建一个中心,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若再建一个中心省财政将另奖励各54万元,市财政将按照省定额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福清市若再建一个中心,省财政将另奖励福清市126万元。
2、乡镇和街道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
省财政补助每个乡镇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10万元,补助每个街道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15万元。其余建设资金由各县(市)区承担并落实到位。
五、工期要求
7月中旬前完成项目前期各项工作;7月下旬动工建设;12月上旬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六、保障措施
(一)体育、教育、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为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监督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和监督工作;县(市)区政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总负责;县(市)区体育部门作为县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作为乡镇和街道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体育、教育、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条件。项目建设用地由县(市)区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项目宜在交通便捷、人口相对集中区域选址,避开阴坡面、滑坡体、悬崖边、泥石流和洪水等宜发灾害地段,做到布局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使用。项目建筑设计应在完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省里建议的建筑设计方案或因地制宜由本地提出的设计方案(但建设面积和内容不得少于省里的规定)进行单体工程设计。体育器材设备由省体育局统一采购配置。
(三)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和运作资金。
(四)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循基建程序,坚持先选址勘察、后设计报批、再组织施工的原则;通过依法招投标选择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五)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当地体育部门负责联合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建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项目交付使用后,由县(市)区体育部门负责县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和街道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日常管理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都应免费开放。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正常运转和维护费用,县(市)区体育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活动场所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通过实施科学管理,使之发挥良好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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