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7-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13〕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莆田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是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部分)之后在文化遗产领域开展的又一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一项旨在全面掌握我国文物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建设文化遗产强国的国家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54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闽政〔2013〕125号)和《关于发布<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文物〔2013〕64号)的精神,为科学、规范、有序、高质量地完成我市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莆田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意义
我国可移动文物种类丰富、数量庞大、价值突出,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和民族精神的实物见证。开展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有利于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价我市文物资源情况和价值,建立文物登录备案机制,健全文物保护体系,加大保护力度,扩大保护范围,保障文物安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文物资源整合利用,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有效发挥文物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积极作用。
二、普查目标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市现存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保存状况、保管权属和使用管理等情况;总体评价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为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认定体系;建立、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和可移动文物名录;建立、完善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平台,为标准化、动态化管理创造基础条件;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文物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合理利用。普查不改变文物权属现状。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驻莆部队和武警部队等各类国有单位法人所收藏保管的可移动文物,包括普查前已经认定和在普查中新认定的国有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的可移动文物包括
1.1949年(含)以前,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2.由博物馆、纪念馆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登记的1949年后的藏品。
3.列入国家文物局公布的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范围的作品。
4.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三)普查登录的主要内容
文物名称、类别、级别、年代、质地、外形尺寸、质量、完残程度、保存状态、包含数量、来源方式、入藏时间、藏品编号、收藏单位名称等14项基本指标项,11类附录信息、照片影像资料以及收藏单位主要情况。
四、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属地调查与行业调查相结合、单位自查申报与部门集中调查相结合、传统调查方法和新技术应用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可移动文物普查技术路线。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普查按照福建省统一规划部署、市统一安排,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级负责、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国有单位全面参加的方式实施。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制定的《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县(区)政府(管委会)、国家和省属部门驻莆单位、市级有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的有关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的普查方案,按全国统一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二)统一标准、规范登记
普查工作实行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普查办”)统一制定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以及普查数据处理软件组织规范登记。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单位登记表》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登录标准。根据《馆藏文物登录规范》制定文物认定、分类、定名、年代、计量等普查标准及程序。
3.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编制规范、文物收藏单位名录编制规范、工作报告编制规范、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4.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和文物收藏单位编码规范、信息采集技术要求和规范、文物数据汇总规范、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数据移植规范等。
5.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信息采集软件、信息登录系统、单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应用服务系统。
(三)统一平台、联网直报
普查实行统一平台、联网直报、一次入库、分级审核、动态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信息上报和管理在国家统一平台上集中进行。国务院普查办建立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统一管理平台上的信息,建立动态运行的数据库系统。各国有单位在统一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和登录密码,按照统一规范进行文物信息登录。县(区)政府(管委会)及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分配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进行审核。
(四)属地管理、县为基础
普查以县域为基本单元。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国有单位普查登记,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登录和文物认定,普查档案建立、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等,均以县域为基础。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机构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纳入各级普查范围的全部国有单位清单。
(五)信息整合、资源统筹
普查信息数据库建设以现有条件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成果,科学整合现有资源。本次普查前已经建档且已经完成信息化的可移动文物数据,可根据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普查质量。
五、普查组织
根据全市统一领导、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分工协作、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的组织方式。
(一)市政府普查组织机构
市政府比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成立莆田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设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广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下设普查综合协调组、文物认定组、信息数据审核管理一组(负责全市文化系统普查单位)、信息数据审核管理二组(负责仙游县、城厢区辖区内的普查单位)、信息数据审核管理三组(负责荔城区、涵江区、秀屿区、湄洲岛管委会、北岸管委会辖区内文化系统外的普查单位)。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莆田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后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全市普查工作的各项工作制度。
3.举办全市普查业务骨干培训班,指导全市普查培训。
4.对全市普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控制;协调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做好普查工作。
5.组织、指导做好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莆田市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库。
6.汇总、审核、验收全市普查数据,指导、督促县(区)政府(管委会)发布普查信息。
7.编写《莆田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分别报送市普查领导小组和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莆田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文物名录》,提请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8.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管理并执行省、市级财政普查经费预算;督促县(区)政府(管委会)落实普查经费预算。
9.组织开展全市普查宣传工作。
(二)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组织机构
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
1.比照市政府成立本级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各级普查机构的普查工作。
2.根据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发布的实施方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
3.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登录,完成普查数据的汇总、审核、上报和成果发布。
4.落实普查经费,分别列入县(区)政府(管委会)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5.各国有单位按照统一要求和本级普查机构的部署,建立专门的普查工作机构和队伍,按照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做好文物普查认定、信息采集、登录及其他相关工作。其中,国家、省属部门和市属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在市级普查机构完成;县(区)政府(管委会)所属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机构完成;其他国有单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在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机构完成。
(三)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职责
在省、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政府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国家、省属部门驻莆单位应加强联系沟通,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设立本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队伍,积极动员、组织本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各国有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做好普查工作。
2.提出本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3.落实本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工作经费。
4.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应协助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的重要问题。
5.有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的市有关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负责组织普查本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管辖范围内的国有单位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并与相应的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对接,做好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和信息登录工作。
6.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驻莆部队和武警部队普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普查结果统一汇总至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保证全国普查数据的完整性。
六、普查时间和标准时点
(一)普查的时间
全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时间从2013年6月开始,2016年12月结束。
(二)普查标准时点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
七、普查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普查实施分为工作准备、普查实施和验收汇总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工作准备)
时间:2013年6月至8月31日。
主要任务: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成立普查机构,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分期分批组织培训,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1.成立普查机构
(1)市政府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2)县(区)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本行政区域的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7月20日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3)拥有可移动文物的国家、省属部门、市(县)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成立可移动文物普查专门工作机构,确定联络员。7月20日前分别报市、县(区、管委会)普查办。
2.编制普查实施方案
(1)市普查办根据省普查领导小组统一要求,制定全市普查实施方案。7月10日前报省普查办备案。
(2)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普查实施方案。8月10日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3)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各单位普查机构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普查的工作计划。8月20日前分别报所在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办备案。
3.编制并落实经费预算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各单位普查机构组织编制并落实本地区、本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各单位普查经费预算,添置必要的器材设备,以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各单位普查经费落实情况于8月20日前报市普查办备案。
4.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根据普查要求,市普查办尽快组织编印普查材料,有计划、有频率地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5.组织开展普查培训
普查培训由市普查办统一组织,分期分批进行,每期3-5天左右。培训时间:7月下旬至8月下旬。培训对象主要是:
市级文物认定组、普查综合协调组、信息数据审核管理一组、信息数据审核管理二组、信息数据审核管理三组成员;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全市国有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的普查机构、收藏单位业务骨干;国家、省属部门驻莆的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业务骨干。
(二)第二阶段(普查实施)
时间: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
主要任务:以县域为基础,开展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和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登录、审核。普查数据资料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推进。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开展收藏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普查
时间:2013年9月至12月31日。
(1)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的普查,摸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收藏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名录,于2013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普查办汇总。
(2)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负责本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的普查,收藏可移动文物国有单位名录于2013年11月10日前报送所在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办汇总。
(3)本次普查登记的基础单位,由国务院普查办统一编制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市普查办汇总并建立全市收藏可移动文物国有单位名录,统一报送省普查办。
2.可移动文物普查认定
(1)市普查办按照省普查办制定的可移动文物认定程序,根据全市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摸底排查的结果,提出需要进行可移动文物认定的单位和工作计划,统一安排组织认定。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各可移动文物收藏国有单位对收藏的可移动文物已区分文物等级,并建立藏品(可移动文物)档案的,不再进行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3)经认定收藏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列入普查登记范围。
3.整理健全完善可移动文物原始档案记录
(1)已建立藏品(可移动文物)档案的各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可移动文物原始档案记录,做好网上登记可移动文物信息的基础性工作。
(2)尚未建立藏品(可移动文物)档案的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要组织开展对保管的可移动文物清库,整理、健全、完善可移动文物档案(纸质)记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化部《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建立藏品(可移动文物)档案,报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做好网上登记的基础性工作。
4.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登录
(1)收藏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可移动文物测量、拍摄、信息数据资料采集,将可移动文物原始档案规范录入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
(2)收藏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注册本单位专有账号和密码,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进行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经专家组审核后,从网上直接报送。
5.可移动文物信息数据审核
(1)市普查办组织的文物认定组、信息数据审核管理组,协助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机构对完成信息数据录入的单位进行文物认定、信息登录和数据管理的网上审核,必要时到现场复核。
(2)县(区)政府(管委会)及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分配专门审核账号,依照权限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对登录信息逐级进行审核和报送。
(3)本次普查前已经完成信息化的馆藏(可移动文物)文物数据,补充完善相关指标项与登录平台标准对接,按照统一技术标准,批量导入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
(4)宗教系统普查只涉及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寺庙宫观,普查工作由各级宗教行政部门配合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开展。
(5)市、县(区、管委会)综合档案馆收藏的实物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本次普查范围,其中档案部分的普查,按照档案系统统一组织开展,普查数据转入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统一平台。
(6)市、县(区、管委会)图书馆收藏的古籍,包括纳入全国古籍普查范围(1912年以前)、1949年之前的各类实物资料、近现代珍贵历史文献、书信手札等纳入普查,在各级普查机构进行对接,导入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统一平台。
(7)市、县(区、管委会)艺术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美术馆收藏的可移动文物,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普查,在各级普查机构指导下,直接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登记可移动文物信息,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机构对登录信息进行审核和报送。
6.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报送
(1)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机构在每季度(1、4、7、10月份)的1日,汇总本行政区域内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普查办。
(2)全市各主管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的普查机构,以及国家、省属部门驻莆的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在每季度(1、4、7、10月份)的5日,汇总本部门普查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普查办。
(3)市普查办汇总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在每季度(1、4、7、10月份)的10日,报省普查办。
(三)第三阶段(验收汇总)
时间:2016年1月至2016年10月30日。
主要任务:全市普查资料整理、汇总和发布普查成果。
1.县(区)政府(管委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可移动文物名录和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名录。
2.建立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及可移动文物收藏单位编码系统。
3.建立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和社会服务系统。
4.编制可移动文物普查档案。
5.报送普查工作总结材料。
6.报送《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7.完成普查项目的结项评估和审计工作。
8.建立莆田市可移动文物管理数据库。
八、普查数据管理和成果应用
(一)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国有单位调查、采集,在全国可移动文物信息登录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国务院普查办负责普查数据库建设和管理。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省、市普查领导小组制定的实施方案,以及全国统一的普查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办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制定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
(四)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全市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市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六)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公布普查数据,由市普查办审核,报经市普查领导小组、省普查办同意后正式发布。
(七)国家建立数据维护专门机制,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可移动文物可依法流通;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
九、普查经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各地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应主要由文物所在地政府解决,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
(二)莆田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市和县(区)政府(管委会)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三)有收藏可移动文物单位的市主管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应将普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预算。
(四)市级财政可移动文物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全市性普查组织宣传、文物认定、人员培训、普查信息数据审核、质量检查控制、信息登录平台和数据管理以及市级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
(五)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经费主要用于区域性普查组织宣传、单位调查、文物认定、人员培训、质量检查控制、信息采集和数据管理以及普查机构运行等项目。
(六)市和县(区、管委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要按照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七)市和县(区、管委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普查宣传与总结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机构要把可移动文物普查作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文化建设工作进行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确定宣传的重点。
(一)根据省、市普查办制定的普查宣传方案,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全市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普查机构可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的普查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普查新闻发布制度。普查宣传要覆盖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移动传媒等各类媒体。
(二)2013年6月至8月31日,重点宣传开展普查的目的意义、对象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步骤等。
(三)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集中宣传与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标准规范、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先进事迹等。
(四)2016年1月至12月,追踪宣传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增强文化软实力、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总结经验,市普查办汇总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全市各部门(系统、行业、各大企业)情况,提请市人民政府召开我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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