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三明市交通设施水毁灾后修复重建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明政办〔2010〕103号
颁布日期:2010-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关于三明市交通设施水毁灾后修复重建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1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由市交通局制订的《三明市交通设施水毁灾后修复重建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三明市交通设施水毁灾后修复重建方案

三明市交通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

为尽快恢复灾区经济生产、群众生活正常秩序,全力推进我市水毁公路的灾后修复重建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公路水毁灾后修复工作的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福建省公路水毁灾后修复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7号)要求,确保今年年底基本完成全市交通设施灾后重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灾后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原则,确保做到与全市灾后重建总体方案相衔接、与交通“十二五”规划相衔接、与交通建设计划相衔接,进一步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整合力量、加大投入,发扬交通人“不畏艰险、顽强拼搏、不怕牺牲、甘于奉献”的精神,加快推进水毁公路设施修复,全面提升公路通畅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

二、目标任务

7月15日前在抢通各水毁路段、恢复渡运的基础上,要加快推进水毁公路的修复工程:

高速公路除特别严重地质灾害点外其余水毁路段7月30日前修复完毕,恢复灾前水平。

国省干线8月31日前完成所有灾后修复项目的设计工作并全面开工建设。9月30日前完成一般水毁点(含路基缺损、路面毁坏、挡墙防护工程、涵洞、中小桥局部损毁等)修复重建,公路路容路貌、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基本恢复到灾前水平。11月30日前,完成重大水毁点(含路基全路段塌陷、桥梁全毁、重大地质灾害点等)修复整治。省道新改建项目结合项目建设,原则上8月31日前完成修复设计变更,恢复正常施工。

农村公路(含专养农村公路)8月31日前基本完成所有灾后修复项目的设计工作并全面开工。9月30日前,基本完成通乡公路一般水毁点修复重建和农村客运场站水毁修复。大桥确保在2011年一季度建成,中小桥力争在年底前建成,12月30日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公路水毁(含路基缺损、路面毁坏、挡墙防护工程、涵洞、中小桥局部损毁等)修复重建,公路路容路貌、通行能力、服务水平基本恢复到灾前水平,农村公路基本实现通达、通畅,并全面恢复农村客运。

三、进度安排及责任主体

(一)实施步骤

1.尽快抢通。按照“三个确保”(确保高速公路主动脉畅通,确保国省干线重点路段优先抢通,确保受灾严重的县、乡、村生命通道优先抢通)的原则,尽快打通救灾运输通道。

2.核实灾情。市、县交通公路部门成立核灾小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逐条收集水毁路线、桩号、类型、数量等基础资料,登记存档,建立受毁公路数据库,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并由分片负责的领导签字确认,实行责任包干;市公路局负责国省干线及其它专养公路,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辖区内养护的县道、乡道、村道。

市、县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在积极配合省交通运输厅组织的核查小组进一步核实重点受灾地区灾情的同时,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对各自管养的线路受毁情况进行全面的核实。

3.确定修复方案。市公路局负责拟定国省干线及其它专养公路受毁路段的修复方案,并参与制定在建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的修复方案;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拟定辖区内养护的县道、乡道、村道的修复方案。市、县交通公路部门要认真研究分析水毁原因、机理,特别是要把毁坏严重的大中型桥梁、路基缺口、高边坡溜塌方、挡墙损毁的路段作为重点,组织技术人员科学论证,认真调查地形、水文、地质等资料,制定完整的修复方案,方案应做到科学合理、经济有效,按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原则采用标准构件及标准跨径。7月15日前完成各水毁点修复方案,方案应落实到每座受毁桥梁、涵洞等每个受灾点,明确实施计划,明确工期时限和具体的责任人。

4.加快工程设计。国省干线及其它专养线路受毁桥梁设计、批复工作由市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受毁桥梁中,大桥由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设计,根据闽政办〔2010〕187号文件精神,省交通运输厅承担设计费,中桥由三明市交通规划设计院负责设计,设计费用由市交通局承担,大、中桥设计审批由市交通局负责,需地质勘探的费用由县、乡负责;小桥、涵洞由各县(市、区)交通局组织技术人员设计或委托设计院设计,市交通局图审办提出审查意见,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审批。一般水毁点(估算造价200万元以下)县交通局可以在现场直接确定修复方案,报市交通局备案,山体滑坡、桥梁、大型挡土墙等技术难度大的工程(估算造价200万元以上)由县人民政府确定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方式选择具备资质设计单位开展设计。

5.组织专家论证。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应加强设计审查把关,组织专家对严重水毁路段、地质复杂路段、高边坡路段的修复设计方案进行认真审查,保证修复方案科学、安全、合理。市交通局成立专家组对由市交通局审批的水毁修复方案进行把关、审查,各县(市、区)相应成立专家组对由各县负责审批的水毁修复方案进行把关、审查。对于技术难度大、修复方案较难确定的水毁修复项目,由市交通局负责邀请省级专家帮助论证修复方案。

6.组织工程实施。按照应急工程建设程序组织水毁工程施工。一般水毁工程按养护工程由管养单位直接组织施工,水毁桥梁、大型滑坡治理等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或经县(市、区)政府批准确定施工单位。施工队伍应严格履约,上足劳力、机械,逐个节点落实时限,确保修复工期。规范水毁工程建设工地、施工工艺、过程控制、施工机械和模板管理,提高水毁修复工程管理水平。

7.加强信息沟通。市县两级运管部门要加强与公路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道路通堵情况,对道路修复畅通及安全设施重建完善的线路,适时恢复客运班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6月30日前已恢复高速及国省道班线客运,7月15日前恢复了一批通乡、村客运班线和渡口渡运,12月30日前根据农村道路修复重建情况相应恢复全市农村客运。运政稽查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积极联动,在当地政府的组织下,进一步打击非法营运,并督促运输企业加强监管,防止灾后恢复的农村客运、短途客运超载、超速行驶。

8.完善建档资料。水毁工程施工完成后,桥梁工程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国省干线和专养公路桥梁水毁修复工程由市公路局组织验收;农村公路大中桥修复工程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小桥涵由县交通局组织验收;其余水毁工程按养护工程由管养单位验收确认。工程验收应将实施过程的设计文件、原始记录等同步验收移交,归档入库。

(二)落实责任主体

交通设施灾后重建按照现行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管理体制,逐级细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本次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工程。其中,运营高速公路在省高速公路公司领导下,由运营路段公司具体实施。国省干线及其它专养线路原则上按现行养护管理体制由市公路局负责实施,群养农村公路县道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实施,乡、村道路及农村渡口渡船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在建交通项目的水毁修复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明政办〔2010〕98号)要求,成立交通设施修复重建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市交通局局长王刚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讲清、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张虹任副组长,交通、林业、国土、公安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具体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交通设施修复重建工作。

市交通局建立领导分片负责制,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张虹负责泰宁、将乐两县,协调福州市对口帮扶的交通项目重建工作,市交通局副调研员、建设科科长黄春霖为具体联系人;市交通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郑扬耀负责沙县、尤溪两县;市交通局纪检组长林应平负责永安、大田两县;市交通局调研员罗钦荣负责清流、明溪两县;市交通局调研员冯迭明负责宁化、建宁两县;市交通局副调研员林国良同志负责三元、梅列两区。各分片领导要带队深入灾后重建一线,抓好重建项目核实和实施工作,市交通局每半个月召开交通灾后重建工作调度会,了解灾后重建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促进灾后重建项目加快实施,确保在目标工期内完成。

市交通局副局长、市公路局局长张国球负责国省干线及专养公路水毁修复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工作。

市交通局副局长江锦健负责协调农村公路水毁修复工程技术、质量、安全工作。

县(市、区)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参加的公路修复重建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协调小组,加强辖区内工程实施的组织和协调,确保每处水毁工程都有明确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县(市、区)交通局成立领导分片负责制,深入每个乡镇协调解决交通灾后重建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提供技术支持。市交通局副调研员、建设科科长黄春霖负责福州市对口支援的泰宁、将乐两县受毁项目技术支持的协调工作;市交通局成立2个灾后重建技术服务组,为各县(市、区)交通灾后重建提供技术服务,帮助核实灾情,协助确定修复方案,指导监督设计施工,协助解决技术难题。第一组由市交通局副调研员、建设科科长黄春霖任组长,负责泰宁、尤溪、沙县、永安、大田、明溪6个县(市),第二组由市公路局图审办主任巫衍初同志担任组长,负责将乐、宁化、清流、建宁、三元、梅列6个县(区);同时市交通局积极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援建单位争取技术力量支持,帮助解决公路交通灾后修复工作中的技术难题;县(市、区)交通部门要组织技术干部深入乡村,加强技术指导,帮助加快修复进程。

(三)确保质量安全。市县两级交通公路部门、高速公路公司要加强水毁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水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高速公路水毁工程由市高速公路公司负责质量安全监管,国省干线公路及专养公路水毁工程由市公路局负责质量安全监管,其余交通公路水毁工程由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质量安全监管。所有水毁修复工程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市交通质监部门或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其中普通公路大中桥等技术较复杂的重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市交通质监站负责,小桥、涵洞、挡墙等工程的质量监督由市公路局、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市交通局灾后重建技术服务组协助做好普通公路水毁修复重建工程项目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各责任主体单位和项目业主,一要加强修复重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尤其要把好设计关,科学选择修复重建方案和安全可靠的工程结构形式加以实施;要按照省市有关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建设管理规范化,工程施工标准化,施工工艺精细化的要求,择优选择施工队伍,建立考评机制,加强日常监管,确保水毁修复重建工程又好又快地完成;二要加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源的监控和各种预案的落实,特别要加强沿河、临边、临崖、水下、高空等高危作业区和开放交通路段的水毁修复重建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既要确保行人行车的安全,又要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自身安全,把安全生产贯彻始终,落到实处。

(四)积极筹措资金。出台配套政策和安排专项资金,并通过各种渠道落实市、县、乡各级配套资金,支持水毁修复实施。各单位要根据辖区内管养线路的受灾情况,做好水毁资金的分配工作,并及时下拨。

国省干线及专养公路修复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积极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和社会各界捐赠资金补助公路修复工程。

农村公路修复资金:一是各县(市、区)除省交通部门补助资金外,农村公路列养线路中的大桥市交通局按10万元/座的标准予以补助,中桥按4万元/座的标准予以补助,小桥按2万元/座的标准予以补助(福州市对口支援资金安排的泰宁、将乐两县交通修复项目除外);二是市交通局根据各县农村公路受毁工程核实情况,再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通乡公路水毁修复。三是立即下拨今年农村公路市级养路费,用于受毁公路的整修。

除省、市补助资金外,其余农村公路修复资金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筹措。县(市、区)政府应从上级下拨的救灾专项资金和对口援建单位的援建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公路水毁修复工程。鼓励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组织广大人民群众投工投劳,捐资出力,参与水毁工程修复;同时发动热心公益事业的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资捐款,通过转让冠名权等方式,多方筹措农村公路水毁修复资金。

要积极争取市、县两级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按公路养护工程的规定,免收或减免公路水毁修复工程的各项规费和火工材料的各项行政事业附加费用,免费提供料场、弃土场、临时用地,允许工程施工必要的林木砍伐,施工用电按家庭用电取费,加强建材市场管理,制定建材限价制度,避免哄抬价格,稳定水毁修复所需建材价格市场。

(五)确保廉洁高效。要制定水毁专项资金审批、拨付、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帐目清楚、专项核算,确保水毁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水毁资金,不得虚列水毁项目,侵占或套取水毁资金。交通审计部门要强化对水毁资金的跟踪审计,加强对水毁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交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水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贪污私分水毁资金等行为,迅速查办,从重处理。加强物资设备采购、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的管理监督,确保灾后修复重建工作的廉洁高效。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公路水毁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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