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明政办〔2010〕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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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1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实施,确保此次环保专项行动有效落实。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三明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三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今年我市继续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年”为抓手,全面落实《福建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为重点,认真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为全面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推动三明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1.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企业污染源。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进一步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企业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地方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监管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全市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应结合本地污染减排重点工作,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对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2.开展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问题“回头看”活动。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扎实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有力打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开展辖区重点流域干支流沿岸企业违法排污专项执法检查。以重点流域干支流沿岸化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选矿场和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等排污单位为对象,对各类排污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超标、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同时,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牵头落实,务必按期完成重点流域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的取缔、禁养区外规模化养殖场的治理、生猪散养户聚集区域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及各重点流域干流上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工作,促进重点流域综合整治。
2.开展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各地要对辖区内交通干道沿途两侧燃煤锅炉及利用木材、工业废弃物边角料作为燃料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相关情况。对未经环评审批的违法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对未经环保验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限期验收;对偷排黑烟、超标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依法立案从严查处。
3.开展工业园区整治和造纸、制药企业深度治理。工业园区专项检查重点排查越权审批环评文件和验收环保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和区内企业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造纸、制药企业专项检查要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排放标准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深度治理,严厉查处利用暗管、雨水沟排污的违法行为。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2010年三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朱昌贤(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冯明生(市政府副秘书长)
邓观宝(市监察局局长)
吴成球(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王昌发(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吴擢祥(市经贸委副主任)
黄迅速(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爱香(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基琳(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林镇土(市建设局副局长)
曾荣儿(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副局长)
曾光荣(市安监局副调研员)
杨建利(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海涛(三明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吴成球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委、局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组织开展本年度环保专项行动。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保工作重要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可行的整治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
(二)落实“一岗双责”,密切部门配合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强化环境后督察,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查处的无证非法开采矿山,以及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关闭;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畜牧水产部门要负责加强畜牧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重点流域干支流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按期完成重点流域干流上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工作;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违反安全生产、使用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电力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交通干道两侧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专项整治、重点流域干支流沿岸排污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各类工业园区整治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问题作为各地今年的查处重点,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环境执法
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落实的,应追究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实行区域限批。二要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努力转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三要落实污染处理效果同企业收益挂钩的政策,各级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实施火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污水处理厂处理合格率与运营费挂钩的环保经济政策。四要落实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发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优势作用,提高企业主守法意识。
(五)强化后督察,加强公众监督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强化违法企业后督察工作,加大环境执法的执行力,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跟踪督办,确保执行到位,防止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要制定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环境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浓厚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要在4月20日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报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工作情况,以及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9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干支流沿岸排污企业、工业园区内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6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按工作要求及时上报。
(三)督查阶段(10月~11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底)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2010年11月底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8288308;
传真:8288176;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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