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厦府〔2009〕2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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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厦府〔2009〕2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镇卫生院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采取各种方式努力提高镇卫生院整体服务水平。
加大城市优质卫生资源向农村延伸的步伐,开展城市医院帮扶镇卫生院,建立对口协作关系;探索实行镇卫生院由三级医院托管的管理形式,促进城乡卫生工作的协调发展。制定帮扶镇卫生院工作制度,采取下派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参与业务管理、技术指导、规范管理、免费培训、资金设备扶持等方式,逐步提升镇卫生院管理水平,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到2010年,所有镇卫生院拥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卫生人才,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明显增强。
二、继续加大投入,加强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
在第一轮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力争用两年的时间,全面完成原定2008-2010年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诊疗设备配备工作,使所有镇卫生院拥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业务用房、适宜设备;加强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中的优势与作用,提高镇卫生院的综合服务能力,明显改善农村居民就医条件。加强镇卫生院信息化建设,建立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力争2009年实现全覆盖,达到资源共享。
三、加强镇卫生院编制与岗位管理。
各区编制部门会同区卫生、人事、财政部门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根据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要素,科学合理核定辖区内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并报市编制部门备案。
根据编制和人员结构比例,进一步规范镇卫生院科室和岗位设置,严格准入条件,凡新进入镇卫生院临床、医技和公共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并严格实行公开招聘,统一进行考核。进一步压缩非卫生技术人员数量,切实分流、清退卫生技术岗位上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
四、建立公益性保障机制。
在核编定岗基础上,各区财政对丙类卫生院和山区的乙类卫生院编制内人员工资按照事业单位的标准全额核拨;除山区外的乙类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的工资由区财政全额核拨,其余人员实行差额补助。按规定承担卫生院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及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等费用;安排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和工作等经费。加大农村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2009年按农村(含村改居)常住人口计算年人均公共卫生经费不低于15元;至2011年不低于20元的水平,流动人口按照减半标准补助,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结算,由区卫生、财政部门考核后拨付给各卫生院。市财政对困难的区适当给予补助。
镇卫生院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制度,取消药品加价,推行药品“零差率”改革。
五、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
镇卫生院补充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及厦府办〔2009〕68号文的规定要求,实行公开招聘。对在编制内补充全日制医学类临床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经市、区编制、人事、卫生部门同意,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统一招聘,拟录用人员需经三级医院规范化培训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才能正式录用;经三级医院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社会在职人员也可通过公开招聘补充到镇卫生院。
按规定实施财政“学费代偿”制度,2009年起对于到卫生院连续工作5年的医学类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年7000元共5年的学费补助,经费渠道按原有体制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另行下发。
为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在农村工作,2008年7月1日起,区财政对镇卫生院在岗的编制内人员和离休人员按年人均4800元的标准、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岗位所对应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补助标准70%给予补助。
六、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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