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市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水利局文号:厦水利〔2010〕111号
颁布日期:2010-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市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水利〔2010〕111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政府办,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为提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效率和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加强我市市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与评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

(一)市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须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二)参与编制的编写、校核、审查的人员必须持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编写人员不得少于3人,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写格式、内容及相关图表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其编制单位及人员需在市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水保办)登记备案。

二、水土保持方案的报审

(一)水土保持方案的报审需由建设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向市水保办提出评审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2本及书面评审申请文件。

(二)市水保办在受理评审申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作出是否同意召开技术评审会议的决定并通知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其退回建设单位,不予组织召开技术评审会议,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水土保持方案退回的原因及修改、补充要求:

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相关技术人员不具备编制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格;

2.明显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的要求,章节内容不全,文字、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较多。

三、水土保持方案的技术评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初审合格后,由市水保办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技术评审,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一般不单独组织技术评审。

(一)技术评审会议要求如下:

1.技术评审会由市水保办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项目所在区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2.以下人员必须参加技术评审会:建设单位主体工程项目负责人、主体工程设计单位主设人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负责人。

上述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事先向会议主持单位说明,未作说明而没有到会的,评审会将推迟召开。

3.技术评审会将针对项目性质、特点、技术要求及所在区域环境,成立由3-5名相应专业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组。专家人选从我局公布的专家库中分专业选取。技术评审会前,须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将初审合格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交评审专家评阅,专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质量审核,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4.技术评审会一般应安排查勘现场。现场介绍由编制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和主体设计单位补充。因故不能查勘现场的,须征得主持单位同意,并提供现场录像和照片作为辅助介绍。

5.技术评审会上须由水土保持方案编制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编写人采用多媒体进行汇报,汇报时应提供主体工程相关设计文件,会场悬挂大比例尺工程图件,以便参会代表查询。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技术评审将不予通过:

1.对主体工程基本情况把握不准、现场查勘情况与水土保持方案内容明显不符,工程项目组成、规模、布置及施工工艺等表述不清楚;

2.工程的土石方综合利用不清楚,取弃土场不明确;

3.对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功能评价、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预测及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危害评价深度不足;

4.水土流失防治体系过于笼统,防治措施设计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临时防护措施安排不到位,不能有效减少和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及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危害;

5.水土保持投资概(估)算编制方法不准确,独立费用明显不符合实际。

6.不符合国家水土保持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要求,文字、数据、图表等非技术性错误较多。

(三)评审意见

1.评审意见初稿由专家组组长负责草拟,在评审会讨论修改。形成的专家组评审意见应表述清晰、规范、全面,修改意见应具体、明确。

评审专家出现意见不一致时,由专家投票决定,每位专家一票。

2.水土保持方案评审结果分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三个档次。不通过的,需再次组织评审。同一编制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初审时被退回一年内达到2次,基本通过一年内达到3次的,整改6个月,期间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不通过一年内达到2次的,整改6个月,期间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复核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根据评审会专家意见修改后,应由专家组组长(也可指定其他专家组成员)进行复核,然后交由技术评审单位。技术评审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修改到位,没有达到评审修改要求的报告书退回继续修改。

四、水土保持方案的报批

(一)达到评审修改要求的报告书或报告表按市水利局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要求报批。市水保办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审批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或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

(二)各区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与评审工作,可结合实际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5年。

厦门市水利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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